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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年 04月 20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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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府〔2013〕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9〕61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已求职3个月但仍未找到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四)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

  (五)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零就业家庭成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其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享受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

  二、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及奖励

  对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的奖励仍为每人每月200元。对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850元。

  三、关于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补贴

  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社会保险费缴交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四、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

  对在规定的就业形式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劳动时间累计达到规定时限、并按规定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取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的2/3。具体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本通知实施前正在享受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补贴待遇至期满。

  五、关于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停止受理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本通知实施前正在享受临近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补贴待遇至期满。

  六、关于就业援助政策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已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享受用人单位招用、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灵活就业等三项就业援助政策的,其享受期满后,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就业援助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就业援助补贴政策的期限,除开始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均不得再次享受本就业援助政策。

  七、加强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建立对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大力推进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人员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优化就业服务,并定期检查、抽查复核,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申请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人员应如实填报个人就业和财产等信息,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把关,有效甄别申请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认真做好有关补贴的奖励的核发工作。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有关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其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其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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