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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年 04月 21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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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人社发〔2015〕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精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规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一)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

  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前已与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在申请相关就业服务及补贴之前向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就业或初次就业实名制登记(以下称“实名制登记”)。

  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外网)”按系统指引自助办理或本人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在窗口办理时须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表》并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打印“未就业实名制登记证明”。

  (二)多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促进校企合作;切实做好供需双方的沟通协调,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校园行,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一企一岗•互济共赢等专项活动,促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继续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服务和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其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免费代理服务。

  (三)强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职能设定为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组织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为每名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

  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为困难家庭和个人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其就业。积极开发街道和社区基层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重点帮扶本市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

  (一)已登记的本市户籍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其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招用奖励,标准为每招用一人奖励1000元。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本市当年度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业招用已登记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市当年度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及实际招用人数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鼓励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后,按实际招用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申请一次性500元/人的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公益性职业介绍经费,在公益性招聘活动中介绍毕业生就业的,不得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四、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每人每月800元临时性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1.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

  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本市“零就业”家庭成员;

  4.本市残疾人家庭成员。

  毕业生领取临时性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已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终止发放补贴。

  (二)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1.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技能鉴定培训工作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本市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7号)和《关于发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工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8号)的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招聘就业活动监管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行招聘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场招聘会,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毕业院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本市国有企业招聘毕业学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应按规定在实施招聘5个工作日前将招聘信息函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在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公开发布。

  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而未公开发布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求职者可进行实名投诉,国有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处理。

  七、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统招毕业生,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市外高等学校毕业生。

  本通知所指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12个月以内)和毕业(毕业证发证日)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

  本通知所指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通知所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毕业后两年(派遣期)内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本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本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三)用人单位组织已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按《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深财规〔2014〕16号)执行。

  (四)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五)自毕业之日起24个月内,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次以上无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取消该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资格。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1起实施,有效期6个月。

  附件:1.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2.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3.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4.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5.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1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一、申报补贴原则

  各项补贴依照“先备案、后申请”的原则由申请人自愿申报,信息系统联网比对申报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补贴申领周期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对补贴申请开展审核发放工作。

  二、补贴备案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后,应在招用的毕业生身份有效期内及时申报备案(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在获得毕业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招用已登记的本市高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应在其获得毕业证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

  (一)备案申报。

  1.个人申报。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由个人自愿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申报前应当核对与完善本人实名制信息登记情况,未做登记的须先按要求办理实名制登记;

  2.企业申报。招用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自主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系统将对该申报记录显示“已受理”标识。

  (二)备案复核。

  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个人申报进行网上材料复核,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辖区企业申报进行网上材料复核。复核通过后备案成功。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在外网查询备案结果。

  三、岗位核查

  岗位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备案受理之日起的6个月内对企业正常经营情况、该毕业生的在岗情况及缴交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核实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四、补贴申请

  备案受理之日起满6个月后,岗位核查无异议的,系统开启补贴申请通道,申请人于通道开启后的第一个季度首月月底之前,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网上申报,并于申报成功后前往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窗口递交材料申请相应补贴。(备案受理的当月为社会保险补贴的起始核算月份)。

  申请补贴时,应根据申请补贴类型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本人签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查验原件);

  2.《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招用单位盖章有效)、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中小微企业划型材料;

  4.《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或者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

  5.委托企业代为申请就业补贴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的委托授权书。

  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在首次申领补贴后,于每季度首月月底之前申报前3个月补贴,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申报补贴,并于申报成功后前往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五、审核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登记信息、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也可授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完成后须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或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以前按规定程序将所申请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补贴跨区拨付

  补贴经复核获得通过且该毕业生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奖励拨入申报单位(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毕业生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和奖励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内网)”,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毕业生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奖励拨入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有效期限。办理招用备案手续且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后,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申报,但延期申请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后的2个月。

  (二)补贴的终止。用人单位或者已上岗高校毕业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1、已上岗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高校毕业生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能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除外)。2、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2个月以上。

  (三)监督和管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期补贴发放前,对享受补贴人员的实际在岗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填报的招用备案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和补贴。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高校毕业生骗取补贴的,不予支付补贴。对已发放的补贴奖励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奖励和补贴的资格,并公告。3.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并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4.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联合骗取补贴的,取消其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格,追回已支付的补贴。

  附件2

  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一、申报原则

  职业介绍补贴依照“先备案、后申请”的原则进行申请及审核发放工作。申请备案获得受理后的3个月为备案期,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备案期内毕业生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

  二、备案申报

  (一)申报。拟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按系统操作指引进行网上申报备案。

  (二)备案复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备案信息进行网上材料复核。复核通过后备案成功。申请单位可以在外网查询备案结果。

  三、补贴申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在备案期满之后的3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上网登录系统打印):

  1.《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明细表》(招用单位和中介机构同时盖章有效);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四、审核发放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也可授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完成后须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或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以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补贴跨区拨付

  补贴经复核获得通过且该毕业生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毕业生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内网)”,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毕业生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件3

  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网上申请或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和家庭户口本;

  3.本人签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查验原件);

  4.属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提交民政部门登记信息;

  5.属于“零就业”家庭的提交其家庭相关成员失业登记信息;

  6.属于残疾人家庭的提交本市相关残疾人登记信息。

  二、审核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确认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也可授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完成后须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或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以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临时性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在领取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终止继续享受补贴资格。

  附件4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操作办法

  一、申报原则

  求职创业补贴由各高校负责组织申请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高校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安排集中受理。

  二、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高校提交《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银行账户,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学校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1.属于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

  2.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3.属于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受理和审核发放

  所在高校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符合条件的,高校在5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毕业生(补贴资金由高校先行垫付)。

  高校于6月30日前将已享受补贴的学生相关信息录入“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并上报,同时通过系统打印《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表》和《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并配合专项资金管理与财务制度,开具相关收款收据统一报送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汇总、审核与支付。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委按用途下达项目指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需按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四、资料留存

  高校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业务书面材料要妥善保存以备核查,保存期限15年。

  附件5

  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申请操作办法

  一、培训条件

  毕业年度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7号)和《关于发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工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8号)的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报名培训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备案表》到社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交纳培训费。

  三、补贴额度

  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职业鉴定机构通过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100%给予鉴定补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四、补贴申请。

  毕业生个人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补贴和8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备案表》;

  (三)技能鉴定考核交款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人银行帐号。

  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2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原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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