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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日期:2011年 12月 06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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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各国内商业银行: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重新制定了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一)扩大个人贷款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二)提高个人贷款额度

  根据我市初始创业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贷款期限及展期规定

  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申请展期应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书面提出。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

  (五)还款规定

  还款方式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借款申请人双方商定。借款人应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款并支付利息,贷款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六)扩大贴息范围,完善贴息管理

  进一步扩大贴息范围,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1、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2、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后,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并给予贴息。

  (七)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扶持

  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实际发放回收情况,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2、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市财政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2%,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具体奖补政策由市财政委员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回收情况等另行制定。

  二、 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流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机制

  1、信用反担保

  信用反担保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它负有对借款人还款业务的连带责任。

  (1)自然人反担保方式。自然人反担保是指由一名以上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2)法人反担保方式。法人反担保是指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反担保(其中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鼓励创业园、孵化园、创业示范基地等园区为入园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反担保。

  2、免除部分信用反担保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对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款项是用于流动资金用途的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委托的贷款项目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并予以推荐的,可免除贷款额度50%的信用反担保。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机制

  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理顺市、区和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职责,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借款人提供更便捷和更高效的服务。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贷款申请,初步审核后送交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征信和项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需提供担保的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经办金融机构的需要及时出具担保意见。

  (三)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和风险预警机制

  1、贷后管理和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2、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逾期贷款的处理

  1、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到期贷款的清贷工作,担保机构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

  2、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处理,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为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金融机构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将借款人不良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三、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为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一)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

  小企业的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2%(超过100人的企业达6%)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情况的认定工作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三)小企业的贷款贴息额度和期限

  对小企业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和不超过5000元的直接融资费用补贴。贷款贴息期限为2年。

  (四)贷款损失分担和手续费补贴

  贷款出现呆账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度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健全组织,落实职责

  设立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和督促承贷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好经办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经办金融机构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

  (二)市财政委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制度;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引入市场机制,引进小额担保贷款评估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咨询、资料审查、担保申请、组织项目评审、代偿催收等工作。

  (四)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料审查、项目评审和贷款发放、回收等工作,制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风险管理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催收工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代偿后的催收工作;按时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其他

  (一)此前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制定。

  (三)本通知由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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