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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 10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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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和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小时。
上述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