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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户籍考生就读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学费补贴实施细则

日期:2018年 08月 10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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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精神,加强对新区户籍青年的职业教育,进一步提高户籍青年的就业竞争力,根据《光明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考取全日制公办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的考生学费补贴对象范围,由光明办事处户籍放宽到光明新区户籍,同时取消公办性质的学校限制。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费补贴的对象

  2018年起考取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的光明新区户籍考生(45岁以下)。

  第二条  学费补贴范围及经费来源

  补贴范围仅限于学费一项,不包括其它费用(如住宿费、生活费、书报资料费、校服费等),以学校收费发票作凭证;补贴经费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学费补贴方式

  采取“先交后补”的原则办理。即学费先由学生家长支付,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再支付给学生家长。

  第四条  学费补贴申报程序

  (一)申请登记备案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本人须到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办理学费补贴申请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为:

  1.填写《光明新区户籍考生就读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学费补贴申请表》(简称个人申请表);

  2.提供如下资料:

  (1)新生录取入学通知书(第一次申请补贴时提供);

  (2)学校缴费通知单;

  (3)学生户口本、身份证。

  以上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核查工作人员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校验印章。

  (二)上交发票

  学生开学缴费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学校收取学费的发票原件上交到(可委托他人代交)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收票人需向交票人开具《光明新区户籍考生就读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学费发票上交证明》。发票原件不再退回学生本人(个人需留存,自行复印)。

  (三)资料审查

  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办事处先后负责资料初审工作,并填报《光明新区户籍考生就读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学费补贴申请汇总表》(简称申请汇总表)。

  (四)学费补贴经费申请及发放

  办事处将初审合格考生的学费统一向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贴,每学期申请一次。申请时提交如下资料:

  1.办事处关于补贴经费的书面申请;

  2.个人申请表(原件);

  3.申请汇总表(原件);

  4.学校收取学费的发票(原件);

  5.本条“第(一)2项”所涉及的学生个人资料(复印件)。

  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后由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学费补贴款及时发放到家长账户上。

  第五条  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事处社会事务办需备份相关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台帐,以便查验。

  第六条  补贴对象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新区工会、民政部门、慈善会等部门政策资助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享受其中一项政策资助,不予重复资助。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汇总各部门资助名单及资助情况并进行核对,避免重复资助。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内容作出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光明新区户籍考生就读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学费补贴申请表.doc

  2.光明新区户籍考生就读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学费补贴申请汇总表.doc

  3.光明新区户籍考生就读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学费发票上交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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