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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废止时间:2022-06-02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年 08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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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光明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2017年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光明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实效,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按照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统一部署,根据文件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提交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由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贴。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及相关设施建设补贴,青年见习基地建设的奖励补贴,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就业和失业动态监测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二)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主要用于就业年龄段户籍人员参加公共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定向培训、随岗培训、青年见习培训和考试鉴定费用等方面的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户籍居民专场招聘会等方面的支出;

  (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五)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户籍自主创业人员的场租补贴、初创企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主要用于本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七)随军家属就业补贴。主要用于随军家属的企业岗位补助及社保补贴、自主择业创业补助、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随军家属就业奖励,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奖励,未安置或下岗的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八)创业创新扶持支出。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的奖励补贴,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科技等新区优势战略性产业的创业创新项目奖励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九)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支出。主要用于春风行动公益性招聘会,职工技能培训、素质培训、技能竞赛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技能人才的资助、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十)特定政策补助支出。主要用于劳务协作精准扶贫,户籍困难失业人员慰问金,就读全日制省市技工学校及职业中专户籍学生学费补贴等支出;

  (十一)其他就业补助支出。主要用于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多项就业创业政策资助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享受其中一项政策资助,就业专项资金不予重复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拨和管理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申报程序依照市、新区就业创业政策及其配套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因市、新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根据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政策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拨付、核算和监管工作。其中,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二次分配给各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由各办事处按照专项资金审批流程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相关就业创业政策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审核办事处提交的单位和个人就业创业补贴和奖励申请资料,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台账。

  (一)已纳入年度使用预算内,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或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及以内的未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已纳入年度使用预算内,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需要内部调整支出额度的项目,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报新区分管就业工作领导审批后,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未纳入年度使用预算内,或需突破使用预算安排额度的项目,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并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办事处根据相关就业创业政策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补贴和奖励条件、标准、时限等,受理单位和个人就业创业补贴和奖励申请,进行初审、复审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办事处相关台账。

  第十二条  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四章  资金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就业专项资金受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及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应停止资金拨付,并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追回涉及违规的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光明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就业〔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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