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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年 05月 17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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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在园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儿童健康检查工作。儿童定期体检是对儿童各阶段成长发育水平和健康状况的有效监测手段,有利于对儿童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干预。幼儿园新生应经体检合格后方能入园,在园儿童的健康检查率应达到100%。按照方便、就近和定点医院体检相结合的原则,市属幼儿园儿童的健康检查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他幼儿园由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区妇幼保健院和街道预防保健所)负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以预防和保健为主,按规定定期开展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尽早发现儿童健康问题,指导幼儿园和儿童家庭科学育儿,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

  二、统一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我市依法设立并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本市人口管理政策的3-6岁在园儿童的体检费由政府承担,在政府提供的健康成长补贴中列支。幼儿园新生和在园儿童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统一要求执行(见附表)。

  三、健康检查工作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儿童体检表,儿童转园时应将原体检表带至转入园。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规定项目及要求进行体检,规范收费,不得擅自增减检查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或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方便家长和幼儿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深圳市在园儿童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13日

  (联系人:市教育局王素娟,联系电话:82107249

  市卫人委宋晓红,联系电话:25503220)       

序号 项目 内容 收费标准 设立依据
元/生 次/年
1 一般体检 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 50 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2 肝功能   ALT/AST 1
3 血常规 血常规 1
4 口腔保健 口腔体检、氟化泡沫 20 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5 眼睛保健(中大班) 视力、色盲、眼位、眼底等 20 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6 听力筛查(小班) 声导抗测听 60 1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合计   小班130元/人·年,大中班9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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