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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民办幼儿园章程示范文本

日期:2016年 12月 16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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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幼儿园(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幼儿园(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以上说明在正式章程中须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幼儿园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粤港澳”等字样,不得使用已由审批机关注册或明令撤消、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开办层次为幼儿园的只能冠以XX幼儿园的名称,冠以XX实验幼儿园的必须有实验的项目。〕

  第二条 本幼儿园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载明:幼儿园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幼儿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第五条 本幼儿园的住所地是                        。

  〔如: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路××号××大厦××房,填写详细地址。〕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幼儿园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幼儿园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提供验资报告;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幼儿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本单位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必须载明(1)幼儿园占地面积XX㎡、(2)幼儿园建筑面积XX㎡,(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XX㎡,(4)审批部门核准的班数和在园生人数限制〕

  (二)办学形式:〔必须载明招生对象、以及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或全托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为5-25人;董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罢免、增补董事;

  (七)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明确具体人数〕。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幼儿园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XXXXXXXXXXXX。〔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本幼儿园园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幼儿园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人员少于3人的写:本单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幼儿园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幼儿园教职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人员代表由单位全体教职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幼儿园财务;

  (二)对本幼儿园董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幼儿园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幼儿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幼儿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章程必须载明的重点内容,制订章程时不得含糊其词。以下分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情况供选择,制订章程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一种: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 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种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 XXXXXXXXXXXXXXXX。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XXX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XXX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XXX条 本幼儿园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XXX条 本幼儿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幼儿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XXX条 本幼儿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XXX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XXX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XXX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

  幼儿园监事会成员签名:

  备注:1.章程一式三份;

  2.章程需经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盖骑缝章后报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备案;

  3.章程范本中〔 〕内的说明性文字,在报送时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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