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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年 02月 27日    信息来源: 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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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以及《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服务推动创新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  支持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光明区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与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光明区众创空间的申请与受理、运营考核等工作。众创空间认定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审定。

  第二章  众创空间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申请基本条件:

  (一)空间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所在行业符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要求及产业发展导向,鼓励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为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均在光明区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明晰)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配备有专职的创客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

  (四)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不少于3年,提供创业工位20个以上;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拥有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具备为入驻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个人创客提供网络、会议室等相关配套服务的能力;

  (六)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具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能力及对接资源的途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七)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个人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众创空间已入驻创客企业或创客团队达到20家以上,其中创客企业所在比例不低于50%。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申报资料:

  (一)《深圳市光明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需加盖公章);

  (二)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验原件);

  (三)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四)众创空间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验原件);

  (五)众创空间建筑平面图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需验原件);

  (六)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方案(需加盖公章);

  (七)众创空间可行性报告(需加盖公章);

  (八)众创空间入驻创客明细清单(需加盖公章);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有需要则验原件)。

  第七条  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常年受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受理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征求区财政、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四)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提出拟认定方案并提请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对区科技创新局审定同意的拟认定众创空间,通过光明区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创新局发文正式认定。对经核查公示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资格。

  第八条  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的,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后,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众创空间运营考核

  第九条  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区科技创新局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众创空间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条  各众创空间应将已入驻或申请入驻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创客团队和个人创客情况每季度报送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一条  建立众创空间运营考核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满一年的众创空间以现场考察及书面审核的方式实施年度运营考核。

  第十二条  运营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包括大学生、科技人员等在内的创新创业者以及注册成立创业企业的情况;

  (二)提供创新服务情况。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情况。通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的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新创业活动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和创业实训体系,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新创业大赛、双创周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

  (五)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各项运营管理制度,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的情况;

  (六)专业领域服务情况。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情况;

  (七)其它富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整合优势资源,创新性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构筑创业孵化链条,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平台,促进众创空间依托主体业务转型升级和持续创新等的情况。

  第十三条  运营考核程序。参加考核的众创空间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报送运营考核自评材料至区科技创新局初审,由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运营考核结果的使用。依据考核结果,结合区科技创新政策,予以相应的政府资助;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并要求其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资格;拒不接受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众创空间资助资格。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运营期间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的,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汇报至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一)众创空间的功能、产权、空间面积发生变更;

  (二)众创空间的运营场所发生变更;

  (三)众创空间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五)众创空间整体转让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六)影响众创空间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章  众创空间认定取消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一)经核查认证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拒绝配合运营考核、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

  (四)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导致不再符合众创空间运营条件;

  (五)提交关于停止运营众创空间的书面函。

  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第(三)项事由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众创空间,将进行取消认定结果公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认定,并纳入诚信档案。同时,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事由被取消运营资格的众创空间,将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及配套措施相关规定,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可以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及配套措施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后,于2018年5月印发的《深圳市光明新区众创空间管理暂行办法》(深光规〔2018〕9 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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