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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年 08月 0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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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推动光明区科技创新发展,支持光明区科技初创型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其职能是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与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含众创空间、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具体认定与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对区级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为区级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孵化器的建设运营工作,包括制定区级孵化器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及监督考核制度等,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区产业发展总体目标,负责组织制定区级孵化器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区级孵化器认定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制定区级孵化器相关政策,并受理区级孵化器区级相关政策申请;

  (四)负责指导区级孵化器申报市级以上孵化器及相关资助政策;

  (五)负责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资助认定工作;

  (六)负责指导区级孵化器企业招商引进工作;

  (七)负责区级孵化器的相关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运营单位作为孵化器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落实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等,并承担区级孵化器的企业入驻、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企业服务等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孵化器企业入驻,提供企业孵化场地;

  (二)负责孵化器内所有企业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检查、记录、管理工作;

  (三)提供企业孵化需要的创业咨询、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工作;

  (四)配合区科技创新局绩效考核及报送相关数据;

  (五)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三)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五)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含);

  (六)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七)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3家以上(含);

  (八)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其运营单位应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运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孵化器运营单位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四)孵化器运营单位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孵化器运营单位专职人员名单;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八)孵化器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地产证书(复印件);孵化器为非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毕业企业相关资料;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退回,被退回材料的孵化器运营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局内工作人员、联合第三方机构和孵化器运营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核查意见递交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对审议通过的单位,将评审结果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享受相应的政策。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区级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区级孵化器。考核通过的继续享受原有称号及相关政策;对两次考核不通过的,撤销“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同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或考核评分为D级的,认定为考核不通过:

  (一)孵化器科技企业数量或使用面积不达标;

  (二)孵化器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及服务,或擅自将原有公共配套转换用途的;

  (三)因经营不善,受到企业有效投诉达5宗以上;

  (四)擅自改变原有孵化器经营范围;

  (五)孵化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提供虚假的材料或信息;

  (七)不配合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申报及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提供虚假的材料信息的,取消“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或运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将不良信息纳入科技诚信名单。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发生名称、运营单位、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变更的,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变更说明。如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则取消“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七条 “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有效期为3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 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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