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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2年 06月 20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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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结合工作实际,依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办公厅分别先后出台《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号)。202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原《细则》是基于2016年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按规定到2021年底失效,需要对《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评审标准、提名与受理、评审程序、公示与监督、授奖、配套奖励、附则等八章,共49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被提名的个人或项目要求。

       第二章评审标准。共11条,明确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条件、评审标准和授奖人数。

       第三章提名与受理。共9条,明确提名专家和提名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提名权限,以及提名项目的要求。

       第四章评审程序。共8条,明确评审程序、评审专家组成、评分机制、拟奖机制。

       第五章公示与监督。共6条,明确公示程序、异议提出、处置、办结的具体要求,明确主管部门、提名者、评选组织单位等在异议处理中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授奖。共2条,明确限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授奖比重,规定奖励金额。

       第七章配套奖励。共5条,明确配套奖励的申请条件、公示程序和配套奖励标准。

       第八章附则。共2条,规定由市科创委发布各奖项年度申请指南,明确该《细则》的生效日期和废止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是增加“提名和受理”章节。根据市科技奖励办法有关提名制度要求,通过新增“提名和受理”章节,明确科技奖励有关的提名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是完善评审标准及程序。修改完善了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定义、评价标准,并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被提名者条件提出要求。明确了项目评分值的计算方式,取消专家组汇总表。对于评审专家组,以同行专家为主,必要时增加财务专家,核实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

       三是优化配套奖励奖金标准。对于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配套奖励金额保持不变,非第一完成单位相应下调奖励标准,拉开奖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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