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合成生物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六)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的牵头或参与单位。
(七)申报单位在2023年5月19日及以后获得“合成生物学”“绿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安全技术”“科技攻关重点项目”等合成生物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立项,立项时间以立项文件落款时间或项目合同书落款时间为准。
(八)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省、市级专项或课题资助资金已实际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