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政务服务 > 社会保障 > 残疾人服务 > 残疾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标准

日期:2023年 11月 0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字号: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