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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年 05月 07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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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养老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民办养老机构。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及国有资产举办,政府拥有养老机构所有权并行使运营权的养老机构。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并已投入运营或尚未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的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运营方根据所有权方的委托运营协议等进行定价。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养老服务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四、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以扣除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为基础,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等因素核定。

  五、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对特困老年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年人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低价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和膳食费按当年我市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收住上述老年人的,可按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与政府定价自费老年人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经费,以保障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

  六、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和合理补偿。

  床位费成本按设置的床位数分摊,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管理费、消毒费、维修费支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院费用支出。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护理器械购置费、护理耗材费用。

  (三)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四)其他与生活照料、护理相关的费用。

  七、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级定价。

  八、公办公营养老机构膳食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并定期向服务对象公布膳食费收支账目明细表。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九、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是指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分支的养老机构,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全市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十、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个性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护理、心理慰藉等个性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个性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协议确定。

  十一、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许可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入住老年人数量、职工人数、总收入、总支出和人均护养成本等主要数据,须提供合法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不少于两年的经营状况审计报告(新建养老机构除外)。

  (三)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

  (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入住老年人负担和养老机构的影响分析。

  (六)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资金来源情况。

  (七)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十二、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养老机构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调整床位费、护理费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不得少于3个月的缓冲期。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应当在调整前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并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代理人)。

  十三、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运营方根据所有权方的委托运营协议等进行确定,报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接收属于我市特困老年人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收费,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十四、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主确定。

  十五、公办(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的膳食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十六、公办(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应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十七、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具体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通过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的水电费采取均摊制。

  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等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类收费标准执行。

  十八、养老服务合同期内退养的,按老年人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原则上只退还伙食费,其他费用照常收取,具体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十九、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署相应的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养老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标准,费用结账时应出具合法的票据并附费用明细清单等。

  二十、 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的事项,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养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执法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收费公示的;

  (三)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采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取、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十二、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或者协议(合同)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四)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擅自中止或者提前终止养老服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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