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市,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含本市“农转居”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常住地指失业人员持有的居住证上记载的现居住地;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