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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日期

日期:2024年 02月 0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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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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