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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发放时间及支付形式有何规定?

日期:2024年 04月 0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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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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