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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日期:2024年 03月 0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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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的临床征象,职业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职业病是指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我国法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现行法定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二、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且有特异性;

  2.病因多可检测,且有暴露水平-反应关系;

  3.群体性,特征性;

  4.早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

  5.难治愈,重在预防。

  三、如何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预防要遵循三级预防的原则。

  1.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减少和消除劳动者接触机会,对暴露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以查出职业禁忌证。

  2.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和诊断人体受到职业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其主要手段是进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到达早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三级预防又称“临床预防”。临床预防是对已发展成职业病劳动者,给予明确的诊断、积极的处理和诊疗,以防止并发症,促进康复,延迟寿命,提高生命质量。

  四、职业病的诊断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的科学性与政策性较强,涉及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利益。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是病人职业史;二是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是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四是没有证据否定职业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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