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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日期:2024年 03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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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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