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社区防控工作,严格精准管控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最大限度控制移动性传染源,严防社区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7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隔离对象与期限
(一)隔离对象。
1.14天内有湖北旅行或居住史,未与病例(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且未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者。
2.其他经医务人员评估认为需要居家隔离的人员。
(二)隔离期限。
以隔离对象抵达光明的日期为起点,持续14天。
二、实施主体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由社区综合党委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社区综合党委应根据本社区实际,牵头组建由社区党员、社区工作人员、社康医务人员、社区民警、物业管理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多方力量组成的社区基层防控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形成社区综合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鼓励社区居民和志愿者积极参与。
各街道要加强社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的统筹管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授权社区工作站负责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解除工作。街道派驻社区的处级干部要加强居家隔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质量管控。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审批单由社区综合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解除文书由社区工作站出具。
工作小组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值班电话向社区公开。
三、工作规范
(一)《居家防控指南》(附件1)。
(二)《工作人员防护要求》(附件2)。
(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承诺书》(附件3)。
(四)《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审批单》(附件4)。
(五)《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附件5)。
(六)《居家隔离告示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参考样式》(附件6)。
(七)《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流程图》(附件7)。
(八)《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信息记录表》(附件8)。
(九)《深圳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9)。
(十)《湖北来深人员健康登记表》(附件10)。
四、工作程序
(一)人员登记(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社区工作站)。
1.社区综合党委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小组,根据辖区派出所等单位提供的名单开展前期摸排、登记工作,并将需要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名单共享给社康机构和辖区派出所。
2.辖区派出所要利用人口地理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手段收集湖北来光明人员名单,并共享给社区工作站。经社区工作站组织人员对名单核实后,交由工作小组中“社区、社康、公安”组成的“三人小组”(以下简称“三人小组”)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二)实施隔离(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社区工作站)。
1.“三人小组”与隔离对象见面,告知实施居家隔离的目的、依据、注意事项、隔离期限和相关法律后果,要求隔离对象签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承诺书》,向其发放《居家防控指南》和有关健康宣传资料。隔离对象签署一式两份告知承诺书后,一份交社区党委归档备查,一份由隔离对象自行保存。
2.“三人小组”应按照《工作人员防护要求》做好防护工作,随身携带相关文书、体温测量器、便携式消毒剂等工作和防护用品。初次见面时,应对隔离对象进行一次腋下体温测量,开展健康教育,评估居家隔离条件,指导做好居家消毒、共同居住者防护、体温测量和健康观察等工作。
3.隔离对象无体温计、口罩、消毒剂等必备物品的,社区工作站应予以提供,体温计在观察期结束后可以收回。
4.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或城中村,工作小组应将工作小组名单以及隔离对象的姓名、房号、隔离时间等信息通报给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工作站督促其配合工作小组做好住宅小区、城中村消毒防护工作,共同监督隔离对象遵守居家隔离要求、掌握其行踪并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5.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或城中村,由社区综合党委安排专人或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做好上述工作。
(三)隔离告示和管控(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社区工作站)。
1.隔离告示。在隔离对象的住所门口醒目位置张贴隔离告示。
2.隔离管控。对于隔离对象居住场所无其他共同居住人员,或全户人员均需隔离观察的,在告知其有关要求后,可采取如下管控措施之一:
(1)在隔离对象住所大门处张贴“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张贴应横跨覆盖开门侧的门缝,不盖公章。因送餐、收集垃圾等需要开门的,开门后由工作人员重新张贴。
(2)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在隔离对象住所大门处安装门磁报警器、监控视频、提供并要求隔离对象佩戴电子手环等方式,加强行踪管理。
(四)健康监测[责任主体: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社管中心]。
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社管中心应对开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社康医务人员可通过上门或者微信、电话、i深圳APP等方式对隔离对象开展健康监测,指导隔离对象及其共同居住者做好自我防护、自我监测和就医指引,按照规定填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信息记录表》。
1.社康医务人员指导隔离对象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询问其健康状况,重点询问是否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出现上述可疑症状,应由“三人小组”上门访视,测量腋下体温;确认发热的,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转运至区定点发热门诊,如转运不畅,须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局(联系人:李韩,联系方式:18188617441)统筹转运。
2.社康医务人员每天向隔离对象询问其共同居住者的健康状况。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由“三人小组”上门访视;确认发热的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转运至区定点发热门诊,如转运不畅,须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局(联系人:李韩,联系方式:18188617441)统筹转运。
3.工作小组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发现隔离对象或共同居住者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应立即通知“三人小组”社康医务人员。
(五)解除隔离(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社区工作站)。
1.14天隔离期满后,“三人小组”应立即开展上门访视。社康医务人员应对隔离对象进行腋下体温测量和健康评估,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警务人员须对其隔离期间有无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核。如无发热(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同时未发现违反规定的,由“三人小组”共同签署《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审批单》后报社区综合党委审批。
2.社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审批单》进行审批,由社区工作站盖章出具一式两份《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社区工作人员向隔离对象发放告知文书,隔离对象签署告知书后,一份交社区党委归档备查,一份由隔离对象自行保存。
五、保障措施
(一)生活保障(责任主体:社区综合党委、社区工作站)。
1.社区综合党委应组织专门力量为隔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服务。居家隔离人员确有需要的,社区工作站应为隔离对象提供送餐、代买生活物资、送货到家等服务。
2.社区综合党委应协助街道办事处按照《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及废弃口罩处理指引》(深光城管〔2020〕10号)统筹安排设置防疫专用垃圾桶,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收集隔离对象的生活(医疗)垃圾,做好垃圾桶、垃圾堆放场所的消毒以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行踪管理(责任主体:辖区派出所)。
1.社区警务人员负责隔离对象的行踪管理,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管控隔离对象外出,监督其不得接受共同居住者之外的其他人员探视。
2.隔离对象应进行严格的居家隔离管理,原则上不得外出。未经社区工作站批准擅自外出或接受探视的,先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同业主委员会进行劝阻,拒不配合的,通知社区警务人员予以警告和制止。警告和制止无效的,由社区警务人员通知、移送并全程协助区卫生健康局送集中隔离观察(新润桦酒店、玉律产业宿舍或区指定的其他集中隔离观察点)。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转运(联系人:李韩,联系方式:18188617441)。
3.隔离对象擅自出行去向不明的,属地派出所组织社区警务人员要采取必要手段查找人员,追回后送集中隔离观察(新润桦酒店、玉律产业宿舍或区指定的其他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时间重新起算。
4.鼓励居民向社区工作站报告重点人员隐瞒信息、违反隔离管理等异常情况。
(三)核酸检测(责任主体:区卫生健康局)。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隔离人员的核酸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上级部门防控工作要求,采集隔离人员的鼻咽拭子,送本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2.社区综合党委、工作小组应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入户开展鼻咽拭子样本采集工作。
3.核酸检测结果由区卫生健康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通报至社区综合党委和工作小组。
(四)疫情处置(责任主体:区卫生健康局)。
1.隔离对象及其共同居住者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病人转运等工作。工作小组应予以协助。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范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生物样本采集、疫点消毒等疫情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区卫生健康局。
3.组建社区疫情防控专家咨询小组(附件11),接受“三人小组”及工作站其他负责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专业咨询。
六、其他事项
1.各街道要集思广益,学习其他区和地区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强隔离人员信息通报和共享。社区工作站要通过张贴宣传单、播放视频等方式,对小区、城中村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知识宣传,使社区居民充分掌握防护要点。
2.工作小组负责填报《湖北来深人员健康登记表》和《深圳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等相关信息,报送至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3.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湖北来光明人员申报个人信息,指导其通过微信小程序“深i您-自主申报”(附件12)“i深圳”公众号或APP(附件13)自主申报。
4.各街道要规范文书管理,做好辖区各社区编号分配,统一印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承诺书》《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加强对留档存根的检查。
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安排专人以社区为单元,为社区基层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
6.已解除隔离的人员遗失《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的,由告知书原签发单位核实情况后为其补办。
7.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出具的《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依然有效,已实施居家隔离未出具解除告知书的,按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
1.居家防控指南
2.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3.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承诺书
4.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审批单
5.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6.居家隔离告示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参考样式
7.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流程图
8.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信息记录表
9.深圳市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统计表
10.湖北来深人员健康登记表
11.社区疫情防控专家咨询小组
12.深i您-自主申报
13.i深圳
14.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7号)
15.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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