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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检查工作的指引

日期:2020年 02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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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是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关键时期,同时我市即将进入复产复工高峰期,为有效防范餐饮服务单位用餐人群聚集导致的传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请按照以下指引强化餐饮服务单位检查工作:

  一、强化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指引》《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工作方案(第二版)》(深光肺炎防控办〔2020〕16号)《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复工企业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深光肺炎防控〔2020〕2号)的文件要求,落实“五个到位”的复工条件,主动向核查部门(辖区街道)申请复工核查工作。

  (二)强化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加大防疫小组成员培训力度,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督促复产复工企事业单位做好集体用餐安全工作的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体餐饮服务单位的一封信》的相关要求、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流程,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落实防控措施

  (一)各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员工健康内部管理

  1、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对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具备掌握基础防护技能;每餐次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14天内有湖北省居住史或旅行史出现发热(37.3℃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拨打120电话,送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在医院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

  2、各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

  3、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有人员近期(14天内)来往湖北居住史、旅行史情况做好台账。如发现有相关居住史或旅行史的,应暂停其上岗工作并及时向其所住(在)社区工作站做好信息登记,接受社区联防联控工作小组管理,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后无异常,凭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解除居家隔离告知书》方可上岗。

  4、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清洗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在就餐场所、卫生间出入口处配备人员洗手消毒设施及清洗消毒指引。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口罩并定期更换,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还应戴一次性手套,并尽量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安全距离,防止交叉感染。

  5、从业人员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15秒。从业人员应提醒就餐人员在就餐前洗手。

  (二)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材进货查验

  1、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2、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3、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三)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加工制作

  1、各餐饮单位供应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确保熟制食品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疫情防控期间,提倡不供应冷食类、生食类等高风险食品。

  2、为防止交叉污染,集体食堂应停止自助餐模式,改为由固定人员分餐模式。

  (四)各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容器具清洗消毒保洁和公共场所消毒

  1、严格落实餐饮具消毒保洁制度,严防病从口入。就餐场所及加工制作场所应注意通风,每天保持就餐场所、桌椅清洁,对操作场所、洗手间、洗手池、设施设备、人员通道、电梯间等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有效的清洗、消毒。

  2、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如是密闭的空调空间,要保持新风系统的正常运作,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3、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就餐者必须佩戴口罩进入餐厅、就餐区等公共区域,禁止堂食,鼓励外卖、无接触配送。

  4、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加强清洗和消毒。

  5、提供网络订餐送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每天清洁消毒。

  6、如近期有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的餐厅,应开展终末消毒(传染源住院、转移、死亡而离开疫点或终止传染状态后,对疫点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并关停。

  (五)各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就餐人员防护消毒

  1、在餐厅入口、停车场入口等主要入口对进入人员(含顾客)检测体温;要求进入人员(含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拒绝未佩戴口罩以及携带宠物的人员(含顾客)入内。

  2、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测温器具,对消费者进行发热症状检测,如发现消费者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阻止其进入内部场所,同时立即电话报告街道联防联控办。

  (六)防范聚集用餐风险

  1、各餐饮服务单位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加强对店内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如张贴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的指示牌等。

  2、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

  (七)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各集体食堂每餐次每种食品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三、工作要求

  (一)主动沟通,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加强与光明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发现有发热(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人员,报告街道联防联控办。

  (二)严格执法,加大排查力度

  开展上门逐户排查、登记工作,并做好检查台账。检查时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开业前未向所属街道进行复工备案的,或达不到复工申请条件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100%进行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加强宣传力度

  监管部门印发提示标识、疫情防控告知书、疫情防控宣传海报等,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在餐厅就餐区、加工区、入口处进行张贴,指导员工及就餐人员做好自我防护。同时,利用易拉宝、横幅、各种显示屏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

  四、其他事项

  (一)餐饮服务单位员工可向所属街道联防联控工作小组检举违反本指引的行为(如擅自接收来自疫情发生地(湖北)、途经疫情发生地或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人员登记入住,瞒报实情等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导致疫情病症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三)各街道联防联控小组联系方式。

  光明街道:27402379、29099321

  公明街道: 27738833、27738722

  新湖街道: 88212900、88212901

  凤凰街道: 21387110、23193935

  玉塘街道: 23195110、13823528482

  马田街道: 21381521、21381736

  (四)光明区定点发热门诊地址。

  1.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

  2.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西院区):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将石段4253号、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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