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组织新区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的实施;组织编制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确定房屋拟征收范围,发布征收提示;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组织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新区管委会名义或提请新区管委会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听证等;按规定提请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相关业务工作;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委托土地整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备涉及的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管土地整备实施单位的相关业务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土地整备资金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房屋征收、土地整备涉及的测绘、评估技术成果复核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土地整备补偿档案的管理;承担新区管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为光明新区管委会直属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新区土地整备及房屋征收工作。内设综合科、计财合同科、技术信息科、政策法规科、征迁工程一科、征迁工程二科、产业用地整备科、房屋征收科等8个科室。核定编制总数49名,实有职员22名、雇员11名及临聘人员6名,无离退休人员。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以年度招拍挂用地为核心,以茅洲河、德源木器厂、公明供水调蓄工程等房屋征收项目为重点,以广深港门户区、平板显示园片区等8个重点片区为依托,以保产业、民生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为目标,全力推进新区土地整备工作。
二、收入决算说明
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2014年部门决算总收入24369.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28.07万元,占总收入的5.45%;事业收入23040.98万元,占全年收入的94.55%(事业收入主要为各级财政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三、支出决算说明
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2014年部门决算总支出24319.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3.05万元(主要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2.93%;项目支出23606.29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97.07%。
2014年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共23606.29万元,较2013年470.18万元增加23136.11万元,增加5020.69%。具体情况如下:
1.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支出701.4万元,比2013年同口径支出470.18万元增加231.22万元,增加49.18%。主要原因一是征收拆迁难度加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个案协调经费由2013年10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二是我中心新承担新区房屋征收职能,开展新增业务导致支出增加。
2.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2904.89万元,2013年征地和拆迁补偿账目未列入我中心报表。2014年根据新区及审计意见,新区财政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账目划归我中心年度财务账目中。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4年我中心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全年支出决算30.92万元,比2013年“三公”经费123.98万元减少93.06万元,减少75%。减少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二是2014年7月份车改后我中心车辆减少10辆。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28万元,占0.8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0.65万元,占99.13%。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0.28万元,较上年4.01万元支出减少3.73万元。具体开支内容包括:
根据业务需要,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公务活动,主要用于相关部门来深交流学习对口接待工作。2014年接待相关单位1批次,接待人数为20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0.65万元,均为运行维护费支出。运行维护费较上年119.97万元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89.32万元。具体开支内容包括:
2014年我中心车辆11台,2014年7月份车改后车辆数为1台。我中心2014年车均运行维护费2.27万元,较上年车均运行费7.5万元下降5.23万元(2013年我中心车辆16辆,其中5辆为租赁车辆,需承担租车费用)。
五、收支科目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使用的上级财政补助经费和历年政府采购结转经费。
3.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