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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组织召开光明区城市更新项目信用建设有关会议

日期:2021年 11月 1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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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侵犯个人隐私、伪造或者变造文件、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五年内禁止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12日下午,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计划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受局主要领导委托,在科润大厦A栋10楼1013会议室组织城市更新相关单位召开了光明区城市更新项目信用建设有关会议。会议再次强调城市更新活动中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各项目的前期服务机构、意向申报主体应该合法合规开展有关前期工作,例如旧住宅区现状调研、意愿征集,需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市场主体需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出现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伪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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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将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对在城市更新过程出现违规进驻、圈而不动、野蛮拆迁等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视情况纳入区城市更新开发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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