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机构

《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年 10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教育局

字号:

  一、《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2年12月,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7号),对普惠性幼儿园扶持政策进行优化,同时要求各区参照市级文件制定本区实施细则。《光明新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深光公共〔2014〕671号)已过期,目前我区执行的《光明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深光教〔2019〕354号)已不适应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要求,光明区教育局、光明区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光明区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均衡发展。

  二、《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目标任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光明区扩充普惠性资源的重要资源,是推动光明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要求,优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政策,通过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强化监管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办学品质,推动光明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

  三、《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四、《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框架结构

  办法共分为十个章节,24条。具体由“总则”“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经费使用”“办学管理”“绩效考评”“退出机制”“责任追究”“附则”十部分内容组成。

  五、《光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定位。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公办园协同均衡发展,不断提升办园品质,推动光明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满足市民对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关于扶持标准的调整。原政策扶持标准为每班每年按梯度分别补助7万元、5万元、4万元,现结合教职工待遇保障水平、保教费标准和办学质量等因素,激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提升办园质量,建立梯级式扶持标准,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5500元,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6000元,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6500元。

  (三)关于教职工待遇保障。由原政策“教职工工资总额占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为不低于40%(政府产权园不低于5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的规定调整为“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保教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6倍”。结合光明区政府产权园均为公办幼儿园的实际,本办法无政府产权园相关内容。

  (四)关于不同扶持标准的教职工工资。原政策实行“扶持标准不同,教职工待遇统一标准”的做法,现调整为“扶持标准越高,教职工待遇越高”的要求。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8倍,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7倍,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6倍。

  (五)关于购买教职工五险一金的基数。原有政策下,幼儿园均按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购买教职工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明确要求以教职工上月个人工资总额为社保缴纳基数,以教职工上年度个人工资总额月平均数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教职工假期工资。本办法增加相应条款,在第十一条明确在法定的寒暑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全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七)关于梯级园所数量的计算。原政策规定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考评得分排名,按3:6:1的比例计算梯级园所数,即年度考评得分排名前30%、位于30%—90%、90%以后定三个档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现调整为结合教职工工资及年度考评得分,按2:6:2的橄榄型结构比例计算梯级园所数,即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园所数不超过当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总园所数量的20%(计算时取整数),且年度考评得分排名位于前30%;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园所数不超过当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总园所数量的60%,且年度考评得分排名位于前80%。一是与《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第十条“各区应当对普惠性幼儿园给予经费扶持,逐步实现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各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分年度逐年提高生均补助标准”精神相符;二是结合光明区财政资金投入及近几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实情,有利用促进光明区民办幼儿园良性竞争,提高办园质量。

  (八)关于过渡期的设置。设置2025年8月31日前为原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达不到本办法第三条条件但符合原普惠性幼儿园条件的28所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光明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深光教〔2019〕354号)的要求和奖补标准执行。结合本区民办幼儿园教师持证率、学历水平等指标,设置2025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便于幼儿园提升相应指标预留时间,平稳过渡。过渡期结束,仍未达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九)关于扶持经费使用的调整。原政策规定,奖补资金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保教人员各类培训经费不低于8%,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环境的额度不高于奖补资金总额的20%,用于班级区域材料经费不低于10%,用于户外小型体育器械不低于2%,用于儿童读物、教参和工具书,征订幼教刊物和报纸的奖补资金不低于2%。经折算,原政策规定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师资培训的经费为2.1万元/班。现要求扶持经费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比例不低于60%,要求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师资培训的经费不低于3万元/班(一级~三级,相当于约占政府扶持经费比例的15.38%~18.18%),切实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与办园品质的全面提升。

  (十)关于监管措施。一是增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条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接受政府财政资助的幼儿园,为规范管理,防范办学风险,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接受审计和监督等。二是增加对政府扶持资金使用监管的条款。对补助资金购置的资产进行规范,要求该部分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三是根据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考评指标,原三年办学周期结束后续约,调整为每年办理续约手续。绩效考评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标准挂钩联动,激励举办者优质办学,提升办园品质。四是在市文件基础上增加责任追究条款,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财政补助,取消两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资格。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