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规划计划 > 发展规划

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的规划

日期:2012年 10月 17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字号:

  (2012年—2015年)

   

  为加快推进光明新区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功效,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深圳市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紧紧围绕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以“整合资源、同步推进、合理设置、注重实效”为原则,积极推进辖区相关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在企业、物业内部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按《市政府2012年公共服务白皮书》关于“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增长10%”的刚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覆盖范围(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1、500人以上已建工会规模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原则上应当实现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条件确实不成熟的,应当设立调解信息员。2、500人以下条件成熟的企业设立调解小组,条件不成熟的企业设立调解信息员。3、工业园区或中小微型企业较集中的片区,可以成立联合调委会或者由办事处调委会派驻工作室。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主要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成立的调解组织在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企业人民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在社区(居委会)调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推进物业小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1、对300户以上物业小区,原则上应当实现物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2、300户以下的物业小区,应当设立调解小组。3、条件确实不成熟的物业小区,应当设立调解信息员。物业小区人民调解组织主要由小区居民、物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在社区调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加强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1、指导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硬件建设,对已经成立并运作的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严格按照“五有”(即有固定场所、标牌、印章、统计台账、调解文书)、“六统一”(即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的要求,配齐相关硬件设施,规范调解组织建设。 2、指导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纠纷联调、重大事件通报等工作机制,使企业(物业)和办事处、社区的调解工作有机结合,共同预防和化解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达到企业(物业)内部与外部的共同和谐稳定;二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映企业、小区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情况及调解成功案例,帮助企业规范用工,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以及住宅小区普通民事纠纷内部调处化解机制。3、指导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物业人民调解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并将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常规化。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12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2年9月底前)。新区综合办(司法科)要组织召开会议,对辖区加强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各司法所要组织力量,加强与市场监管分局业务科室、公安派出所、基层工会组织等的协调沟通,开展多种渠道的统计调研,尽快摸清辖区企业、物业调解组织底数,对规模以上的企业(500人以上)、物业(300户以上)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详实准确,认真做好全面推开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准备工作。各司法所要对辖区规模以上企业、300户以上物业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相关表格报新区综合办(司法科)备案。

  (二)树立典型阶段(2012年9月至12月)。各司法所要及时推开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工作,今年年底前必须在辖区分别建成一个规范的企业和物业人民调解组织,作为典型,以点带面推动相关工作。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3年至2015年)。各司法所要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实际,做到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突出重点、督促到位,全面推开辖区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工作。

  (四)检查阶段(2015年)。新区将根据市司法局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对各办事处推进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保障。各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在企业、物业小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主动推进企业、物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广泛动员各企业、物业公司自筹经费,配备调解组织牌匾、制度上墙、调解徽标、调解员徽章、人民调解工作表簿册等调解组织基本硬件,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二是各司法所应在调解组织的建设完善、业务开展以及调解员培训等方面加强指导,为企业、物业调解组织提供范本。三是各办事处应该从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物业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表彰奖励纳入本办事处统筹安排,进一步激励企业、物业调解组织认真化解矛盾纠纷。

  (二)深入沟通,积极推进。各司法所应进一步强化职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积极与辖区各企业、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加强联系,深入沟通,指导相关企业、物业小区依托、借力工会、两新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及时建立、规范人民调解组织,为辖区企业和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安排,强化督促。各司法所要根据辖区企业、物业小区具体情况,结合本规划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分步骤推进相关企业、物业调解组织建设。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新区企业、物业调解组织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