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纪检监察局、发展和财政局、城市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区党委、居委会:
为持续提升民生质量、有效增进民生福祉,充分激发社区自治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建设,更好更高效推进市委、市政府“民生微实事”项目建设进度,明确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流程,现将《深圳市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光明新区组织人事局 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
2016年4月25日
(联系人:王玉立,联系电话:23699740,13926592700)
深圳市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民生质量、有效增进民生福祉,充分激发社区自治活力,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建设,更好更高效推进“民生微实事”项目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深圳市民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深民函〔2016〕264号)要求,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成立光明新区专责领导小组(由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乔宏彬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纪检监察局、发展和财政局、城市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专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辖区项目进行制度设计,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指导,支持和保障项目的落实,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挖掘亮点及加强宣传推介工作采取居民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年度优秀项目评选工作,建立区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
(一)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负责制订公明、光明办事处与社区负责组织实施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汇总全区项目申报、变更、撤销及项目实施、验收和效果评价等情况。
(二)新区社会建设局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实施细则,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呈报详细的项目清单,申请市财政资金补助;如确实有困难当年无法提出申请的,须在次年1月30日前完成申报。
(三)新区纪检监察局明确项目审计流程,依法对一定额度以上的项目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对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处理。对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相关部门专项检查和日常中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执纪监督检查;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四)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具体报销拨付指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项目所需专项资金和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新区城市建设局指导办事处制定和完善工程类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六)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办事处制定和完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具体操作流程。
第三条 公明、光明办事处党工委是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和落实项目实施和监督方案,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加强对社区的全程指导,并参照新区专责领导小组成立办事处专责领导小组。
(一)综合平衡社区拟报项目和资金需求研究确定具体项目,指导、推荐市、区(办事处)“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的项目在本办事处落地;督促检查社区党委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对需要变更、调整、撤销的项目做好审查把关,及时向新区专责领导小组上报本辖区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公明、光明社会事务办年初制定本辖区项目总计划和资金需求,与办事处组织人事办会商后,按季度向新区社会建设局归口汇总上报相关情况。
(四)对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权责范围,社区居民又普遍关注且急需解决的民生小项目被纳入“民生微实事”范畴的,应交由对应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五)年初每个办事处可按不低于总额(每个社区200万元)的二分之一先行安排,余下作为机动,实行资金弹性分配机制,年中或年终视项目实施进度做出相应安排。
第四条 社区组织(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是项目征集的责任主体,由社区党委牵头,社区居委会、工作站共同参与,负责广泛征集居民群众意见,组织社区党员、居民群众充分讨论并筛选备选项目。
社区党委对所征集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进,形成文书档案。社区党委负责统筹整合社区资源,支持和保证项目的落实,激发和撬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鼓励和引导辖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筹资,撬动和激发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建设,支持热心公益企业捐赠、赞助、冠名,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小区管理处、物业开发商、社区股份公司,志愿者、义工、各类社区组织共同推进项目建设,激发居民家园意识和参与社区建设热情。
第二章 项目范围和资金标准
第六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适用范围包括:
(一)完善社区安全防护、增强居民安全保障的消除安全隐患项目;
(二)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社区环境整治项目;
(三)健全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娱乐生活的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民综合素养的居民生活关爱项目。
第七条 项目原则上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不与市、区政府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复。所报项目与上述原则冲突的,不应纳入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报送范围,社区党委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八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资助标准为:
(一)各社区每年的项目总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资金需求量大、超过标准金额的区、办事处,可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予以奖励。
(二)各社区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包括服务类、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各社区申报的服务类项目数占比不低于总项目数的40%,服务类项目资金占比不低于总项目资金的40%,服务类项目统筹管理或服务经费占预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10%。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条 项目开展流程
(一)项目征集。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按照“日常征集、分批实施”的原则,通过“社区家园网”、社区公众微信、微博以及社区各类意见箱、公告栏等媒介,公开征集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社区党员有关民生问题的民主提案、驻社区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建议项目、辖区“两代表一委员”、挂点领导的建议项目以及市“风景林工程”的配套项目,并定期在“社区家园网”公布项目征集情况。也可在市、区(办事处)“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直接选择符合辖区居民需求的备选项目。
社区党委按照《关于推进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和《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要求,每两个月将收集整理的项目进行讨论表决,形成本社区备选项目,审议前3个工作日应在“社区家园网”上公示项目具体内容,并将《深圳市光明新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表》提交办事处审核或备案。
(二)项目确定。办事处专责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项目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提交的备选项目进行核查评审,按照资金情况和辖区实际,进行综合平衡,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实施项目。办事处专责领导小组要对核查评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经办事处确认的项目在实施前,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显著位置和社区家园网,对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时限、资金预算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社区党委认真吸收辖区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后提交办事处。
(三)项目实施。公示期结束后,由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使用资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工程类项目使用资金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由办事处参照新区招投标标准组织具体实施,在网站公示中标单位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使用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使用资金在40万元以下的,可由社区党委牵头组织实施:
1.由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承接“民生微实事”项目的,社区党委要在社区显著位置和社区家园网动态公布项目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2.由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接“民生微实事”项目的,社区党委要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通过综合考评确定项目承接单位,并在社区显著位置和社区家园网进行公布,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方可组织项目实施。承接单位应动态向社区党委汇报项目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后,原则上服务项目应在1个月内正式开展,货物类和工程类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工。项目完成后应明确后续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及配套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评议
(一)项目完结后,社区党委组织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公明、光明办事处应按相关规定完善项目审计决算工作,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构建区级普查、办事处自查的项目督查机制,着重落实办事处主体责任。办事处要遵照有关规定,针对项目征集、项目确定、项目实施、项目评议等程序严格把关并做好资料留存。公明、光明办事处要于每年5月、11月初对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及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上报。光明新区区级专责领导小组要于每年11月对全区各办事处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书面报市组织、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四)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项延期、取消或终止;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区,新区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由新区专责领导小组追回涉及违规的已拨付资金。违规的社区3年内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新区组织人事局、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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