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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日期:2016年 07月 2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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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维护新区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价格异动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全光明新区辖区内,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通货膨胀等,引起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如不加以控制将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社会恐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运行,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第三条 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突发事件时,必须快速反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二) 合理适度原则。应合理确定应急措施的实施范围和级别,把握好时机和力度;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以有利于促进相关商品的生产、流通、调运、供应和相关服务的正常提供,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

  (三)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制止价格异动的扩散。

  (四)分工合作原则。价格异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光明新区价格管理的现状及趋势:新区目前物价水平处于正常波动区间,近年来也未发生价格异动事件,随着新区管委会不断规范和加强价格管理,信息分享披露更加及时准确,预计新区价格整体水平将长期处于平稳可控状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新区应急委)是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光明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挥新区价格异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若干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主持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执行总指挥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局长担任,根据需要兼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的决策、指挥、协调,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实施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提请新区管委会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各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提请市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向上报批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六)报请新区管委会动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和储备物资;

  (七)完成新区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新区综合办、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光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通知)、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

  (一)新区综合办负责搜集、汇总、上报相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对应工作。

  (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衔接市价格监测部门及时开展价格异动情况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向新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四)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配合其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负责督促检查价格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六)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做好与新区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工作及辖区内具体应急措施实施和处置工作。

  (七)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工作。

  第七条  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发展改革科,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系人是张婧(发展和财政局工作人员,1359020066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监控、秘书、联络三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新区综合办、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光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其中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单位)、综合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经济服务局、属地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监控组,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单位)、综合办、经济服务局、光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属地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秘书组,由发展和财政局(牵头单位)、综合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属地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联络组。

  新区价格异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监控组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突发事件警情级别。

  (二)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联络组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八条 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遵循以下工作制度:

  (一)价格监测预警与警情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新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应急指挥部认定警情,决定是否启动预警机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警情。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价格异动突发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设立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启动本应急预案即直接从新区财政预备费中划拨资金成立价格调节专项资金。

  (三)警情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突发事件的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突发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紧张状态级、紧急状态级、特急状态级三级值班制度。

  (五)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价格异动突发事件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官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等形式,经请示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后,向市价格异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市价格异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政府申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对通过电话、口头请示报告的过程及请示、批准的内容须做好书面记录,事后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追认手续。

  (六)信息保密制度。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未对外公布的警情级别和应急措施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警情认定与预案启动

  第九条 按照价格异动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程度,将警情划分为紧张状态级警情、紧急状态级警情、特急状态级警情等三个级别。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

  (一)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突发事件警情时,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新区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迅速召集指挥部成员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并研究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报请新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的预案。

  (三)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新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地向当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警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市政府汇报并向全市通报,同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警情发生地指导应急工作。

  (五)新区应急指挥部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等形式,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价格主管部门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公开披露实情,消除或减轻群众疑虑,动员市民理性地配合政府共同应对价格异动突发事件。

  (六)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在接到任务后一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对已构成违法的经营者,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突发事件的扩大、蔓延;对不构成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七)启动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动突发事件专报制度。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天下午4时前将当天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八)启动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跟进价格异动情况,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及时报告事态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

  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紧张状态级警情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突发事件半天一报机制。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天上午10时和下午3时前,将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跟进价格异动情况,接听价格举报,及时报告事态情况;在上班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新区管委会批准,动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请求市政府组织,在全市、全省和全国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五)若有必要,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最终通过省人民政府对新区部分商品(服务)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请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紧急状态级警情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突发事件两小时一报机制。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隔两小时向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口头形式须有记录)。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全天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价格举报电话全天开通并由人工接听,随时报告情况。

  (三)采取紧急措施。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在新区实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四)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请求紧急调拨紧缺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第十三条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由新区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副指挥官5名,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局长兼任,职权是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光明公安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分管副局长、属地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将应急指挥部下设的监控、秘书、联络三个工作小组下设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各司其职,开展新区价格异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价格异动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价格异动事件发生期间,按以下要求进行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快速、有序、规范。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二)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紧张状态级价格异动事件的信息由新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紧急状态及以上级别的价格异动事件信息,由新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价格异动事件信息。

  (三)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通报价格主管部门对事件所持立场、态度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公开披露实情,消除或减轻群众疑虑,动员市民理性配合政府共同应对价格异动突发事件。

  (四)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新区管委会微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情消除与预案结束

  第十五条 当价格异动突发事件平息,商品和服务价格回复至常态,警情消除,新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解除预案的各项措施。

  第十六条 对警情消除的认定,由新区应急指挥部作出,报请新区管委会决定结束预案,并对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事件结束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价格异动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或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照《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预案的制定、完善、修订和解释工作。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新区应急办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7月7日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光明新区预防和处置价格异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光管办〔2011〕129号)停止执行。

  2016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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