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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6年 06月 22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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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光明辖区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快速处置能力,保护人民和国家生命财产安全,尽快消除险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服从指挥原则

  在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各单位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保持高度集中统一、整体协调的作战能力,对指挥部下达的命令、指示,要坚决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1.3.2以人为本原则

  各项工作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全市交通的整体通行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处置过程中,要根据涉及的不同类型车辆的实际特性和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确保自身安全。

  1.3.3反应迅速原则

  健全各级预警指挥功能,要形成支队、大队、中队,新区、各部门“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保障网络,确保及时、迅速、有效地收集和上报危险化学品交通事件信息,并果断进行先期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3.4互相配合原则

  要树立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配合其他警种和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工作,共同完成任务。

  1.4 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道路交通事故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4级。

  1.4.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1)30人以上死亡;

  (2)100人以上重伤;

  (3)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4.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4.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4.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1)3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注:本条第1.4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适用范围

  新区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发生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一般事故处理程序处置。

  1.6 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现状

  光明新区由于地理、公交、道路建设等原因导致目前新区范围内仍存在较多的非法营运二轮、三轮摩托车,往往这些车载客2-6人,如果发生与大货车碰撞的事故,将造成“群死群伤”。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仍比较高。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下设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是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新区现场处置、抢险、做好善后工作的指挥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光明交警大队大队长,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新区综合办、光明交警大队、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安监局、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通运输局、公明和光明办事处、光明供电局等。

  2.2.1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和修订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成员单位职责

  新区综合办:搜集、汇总、上报相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对应工作。

  光明交警大队:搜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预防、演练、宣传、教育;事故发生以后现场警戒,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勘查现场,核实相关驾驶人信息、伤亡信息,制作笔录,调取证据,拍照、录像以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承办市交警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所需各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经济服务局:负责协助做好交通事故应急物资的统筹、调配及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加强下属企业员工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公共事业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抢救、医治伤病员;在进行多人受伤的重、特大事故救治工作中,应指定专人搜集相关伤员基本信息及救治信息给指挥部,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当伤员情况严重,本辖区医疗条件难以救治的要马上向指挥部报送情况,以便第一时间协调伤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努力降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死亡率;加强全区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社会建设局:在发生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后,负责协调事发地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做好灾民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开放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协调处理事故中台湾地区居民在事故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城市管理局:严格户外广告,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市政基础设施、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行业或领域的日常监督监察,确保无景观树遮挡交通指示灯和道路交通标志牌,并配合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绿化和路灯应急处置。

  安监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防范和处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实情况;参与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

  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加强督促承包施工、运输单位驾驶员的教育、聘用和运输车辆的管理;做好施工工地的围挡防护和道路指引告示,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确保施工工地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查处车匪路霸、欺行霸市、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安全防控巡查,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做好嫌疑人控制、保护现场等工作;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协助交警做好现场秩序维护,核对人员信息、调取相关录像、证据。

  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扑灭火灾;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降低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尽快消除险情。

  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抢修受损的公路、桥涵;运送人员、伤员;协助调查涉及辖区营运企业的车辆事故。加强对新区范围内非法营运集中点的非法营运车辆打击力度,加强对不按规定路线途径新区的长途大巴的检查和处罚。

  公明和光明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完善本辖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加强公共交通基础建设;协助排查辖区道路交通热点、难点、事故多发点(段),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抓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完善工作;协助处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协助交警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以及对辖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

  光明新区供电局:所辖范围内的所辖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修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及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用电。

  2.3 办事机构

  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是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光明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光明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光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担任,联络员为邱小峰(联系电话:13923836228)。

  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修订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整治;部署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分析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事故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措施;督促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有关责任;负责向新区应急委报告新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或提请支援,负责完成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基层应急机构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建设。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5专家组职责

  光明交警大队根据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的需要牵头组织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专家组成员由道路、交通、电力、市政、刑侦、消防等行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应急响应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指挥部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从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的多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做好完善应急体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加强协调沟通等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3.1.2监测

  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须及时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并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形成报告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相关建议,为及早治理风险和控制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按照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Ⅳ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Ⅲ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Ⅱ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Ⅰ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对有关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2)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应急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III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IV级预警信息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发布,同时报告新区应急办备案,上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新区)。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

  (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⑤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获悉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光明交警大队、属地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及光明交警大队报告突发事故信息。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发生一般(Ⅳ级)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涉事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及光明交警大队要及时报告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分别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涉事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及光明交警大队要立即报告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分别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道路交通事故,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按相关涉外预案办理。

  (5)新区有关部门和公明、光明办事处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提供便利。

  3.2.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2)属地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有关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道路交通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道路交通事故; 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跨区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道路交通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跨区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新区管委会、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跨办事处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属地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新区增援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

  3.2.4指挥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和属地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应急委配合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①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②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新区应急委报告;⑤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⑥指挥或指导下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有关应急救援、事件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3)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由属地办事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具体职责是:执行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或上级下达的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反馈现场信息情况和提供现场新闻材料;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和若干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光明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光明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属地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11个应急功能组(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现场勘查组、警戒管制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善后工作组)。各功能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参与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光明交警大队牵头,综合办、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涉事单位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记录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组。由光明交警大队牵头,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灾组。由光明交警大队牵头,新区经济服务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供电、供水、通信等企业,属地办事处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实施应急救援、工程抢险、工程加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扑灭火灾,排除各种险情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清理现场障碍物(现场勘查结束后)。

  (4)现场勘查组。由交警大队牵头,光明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及时组织事故现场勘查;访问现场目击者及当事人、发现、提取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委托法医进行尸体检验;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并报指挥部;通知、配合保险公司等其他部门开展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5)警戒管制组。由交警大队牵头,光明公安分局、属地办事处、涉事单位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在事故现场道路两端设置警戒,完成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及相关当事人、车辆的控制任务,确保现场勘查工作正常运行;必要时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指挥车辆绕道行驶;控制事故肇事者及车辆;劝阻、防止无关人员或死伤者家属进入现场,干扰现场勘查工作。

  (6)医疗卫生组。由公共事业局牵头,属地办事处、相关医院、新区义工联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7)新闻处置组。由光明交警大队牵头,新区综合办、新区公共事业局、属地办事处、宝安日报社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负责新闻发布和接待区外媒体采访,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录制事故灾情和救灾资料等。

  (8)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办事处牵头,新区综合办、发展和财政局、新区经济服务局、社会建设局、经发公司、交警大队、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9)交通运输组。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10)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光明交警大队牵头,新区综合办、属地办事处,光明公安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光明新区办事处、南头海关光明新区监管科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善后工作组。由光明交警大队、属地办事处牵头,社会建设局、法律援助中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配合事故现场勘查和处理工作;了解死伤者家属的家庭情况,掌握家属的想法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指挥部;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安排后续相关事务。

  与突发事故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新区的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服从于上级的统一指挥。

  3.2.6处置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属地办事处、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④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⑤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⑥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3.2.7响应升级

  (1)当道路交通事故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应报告新区应急委和市交警局,进行应急响应升级。

  (2)当道路交通事故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应及时提请新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者市有关部门(单位)、其他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相应上移,新区属各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应急处置行动。

  3.2.8社会动员

  当现场处置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提请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新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社会动员,由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3.2.9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事件的信息发布要求统一、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严格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故的地点、事故原因、人员伤亡、车辆损毁和其它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 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3.2.10应急结束

  在现场勘查、物品清理完毕,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现场交通恢复正常,由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宣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工作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3 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新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组织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的清理和相关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的重建、完善等工作。

  3.3.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新区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事故车辆、事故车属单位,事故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新区要组织和督促保险企业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企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3.4调查和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处置工作的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报送调查评估报告。

  (1)现场勘查组在收集相关资料后对事故发生的成因、造成损失、事故认定等工作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

  (2) 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抢险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

  (3)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汇总现场勘查组、有关部门的调查评估报告形成应急处置综合报告,报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在抢险救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5 恢复与重建

  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关恢复和重建工作。

  必要时,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和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制定道路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区域,城市建设局提请新区管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扶持,恢复道路原状。

  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和省、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新区依托公安消防等队伍,建立新区、办事处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负责组建和管理道路交通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能需要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定期训练,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应急能力。

  (3)应急专家队伍: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的应急专家组建应急专家队伍,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新区管委会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新区管委会以及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所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新区财政预算。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新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财政经费,由新区管委会、属地办事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新区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3)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向新区应急委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必要时,新区应急委可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1)新区公共事业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2)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依法开展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事故的现场救护。同时,负责与辖区内的医疗机构、120和市内医疗机构建立协作联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及时协调医疗机构进行救援。

  4.5 交通运输保障

  (1)新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辖区内的车辆数量、功能、分布、使用状态的数据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新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对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期间,配备由新区管委会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新区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人员防护保障

  (1)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4.7 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4.8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

  4.9政策保障

  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新区管委会依法制定、发布紧急决定和通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4.10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1)由新区应急委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新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在光明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批准的情况下,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相应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能需要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定期训练,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应急能力。

  5.2 宣传教育

  光明交警大队与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应急措施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安全出行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5.3 培训

  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光明交警大队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知识培训班,对重点车辆司机、人群开展安全出行教育培训。社区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纳入宣传培训计划。

  5.4责任与奖惩

  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新区应急委定期对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光明交警大队负责管理、修订、完善。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新区应急办初审,报新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光明交警大队组织制定和解释。

  

  2016年5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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