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深圳市光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日期:2016年 04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字号: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光明新区可能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1.3.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平安不等于无事,通过各级工矿商贸企业主管部门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办事处和新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3.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新区管委会和办事处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3.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1.3.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1.3.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1.4事故分级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与预警信号表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区区域内,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等另有专项应急预案的,适用其专项预案。

  1.6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现状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行业有五金制造业、电子制造业、纸制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塑胶制造业、印刷业、玩具制造业、皮革制品制造业等行业领域。结合新区工矿商贸企业实际情况,辨识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14种风险,主要包括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灼烫、容器爆炸、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锅炉爆炸、其他爆炸以及其他伤害等。

  新区生产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工矿商贸企业对生产安全的认知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生产工艺落后、机械设备陈旧,生产力科技含量低,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理想,生产安全意识淡薄,生产安全技能缺乏,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艰巨。

  2、组织机构和职责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2.1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机构。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担任,执行总指挥由新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见附件五.

  2.1.2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订有关工矿商贸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组织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4)建设和完善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

  (5)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确定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7)指导、协调或协助各办事处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

  (8)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9)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综合办

  负责搜集、汇总、上报相关信息,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2)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等准备工作;督查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做好企业层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3)光明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工矿商贸企业火灾事故中实施人员搜救、灭火、抢险等相关工作;负责控制事故现场的火势蔓延;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

  (4)光明公安分局

  负责制定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组织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撤离区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协调消防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配合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5)光明交警大队

  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6)公共事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报告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7)社会建设局

  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遇难人员善后、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赔付工伤保险、做好受灾人员的救助救济工作。

  (8)城市建设局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情况,开展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等相关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气候变化进行应急观测,并及时向应急委员会报告观测结果;按照应急委员会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9)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10)发展和财政局

  负责落实新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11)经济服务局

  负责为处置事故提供政务网络保障及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包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2)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光明局

  参与组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3)办事处职责

  按照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实施对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制定完善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2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新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安监局分管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组织开展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4)组织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

  (7)组织开展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8)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有关工作;

  (9)督促指导和抽查各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工作;

  (10)承担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开展新区工矿商贸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防范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所辖区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落实整治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应急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隐患。

  3)工矿商贸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

  3.1.2监测

  逐步完善工矿商贸企业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可能使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采用不同预防对策。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信息研判

  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工矿商贸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救援,防止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扩大。

  3)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以预警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二级以上(含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签后予以发布,并同时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新区管委会审定的,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核定意见后报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级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预警响应措施

  当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的发展,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外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时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应立即报告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抄报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级别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参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或安监局报告。

  1)发生一般(Ⅳ级)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先期处置专业机构(公安、消防、其他有关单位)或办事处应在接到核实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将基本情况报告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安监局,2小时内将详情书面报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安监局。

  2)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处置专业机构或办事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安监局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3.2.2先期处置

  1) 事发单位、事发地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响应程序,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标明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安监局报告。

  2) 光明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安监局接到(蓝色预警)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互相通报情况,同时由光明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向新区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蓝色预警)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本预案规定,由新区安监局牵头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同时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光明公安分局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新区部队或武警中队,请求事故支援或参与抢救,并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3)事发地社区居委会、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Ⅳ级(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在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由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新区管委会领导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Ⅲ级(较大)及以上响应:应急响应工作经指挥部研判确定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由新区应急委进行统一指挥与部署,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工作。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综合应急资源的协调和调配工作,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组、应急队伍的调配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与事发地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或本辖区的应急资源调配工作。

  2)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生Ⅳ级及以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市级应急力量进行增援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

  3) 基本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办事处、社区、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灾、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同时收集了解和掌握现场动态信息,提出应急建议;对初步判定属于一般级别以上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局)和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局)和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指挥部领导并在30分钟内作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经现场确认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指定地点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3.2.4指挥协调

  启动Ⅳ(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时,新区应急委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由新区、办事处两级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并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⑥根据现场评估,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⑦必要时请求市级力量应急增援。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新区安监局、新区综合办和事发地办事处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安监局、新区综合办、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吸收涉事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基本应急组:综合协调组、事故抢险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与气象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各应急组由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相关应急组。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组的参与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安监局牵头,新区综合办、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故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

  主要职责:综合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事故动态,上传下达指挥部的指令,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机构、相关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工作。

  (2)事故抢险组:由光明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市交委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事发地办事处和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部门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保障供电、供水、燃气管理、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

  (3)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由光明公安分局牵头,分局治安大队、光明交警大队、辖区派出所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现场治安秩序及危险区域隔离警戒;做好事故发生地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医疗救护组: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牵头,事发地医院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5)环境与气象监测组:由新区城市建设局牵头,事故主管单位、专家组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情况,开展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等相关工作;对事故现场周边的风速风向进行应急观测,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观测结果;按照现场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6)技术专家组:由新区安监局牵头,安全专家组、环保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和预测、制定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和为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等。

  (7)应急保障组: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牵头,发展和财政局、市交委光明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办事处参与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落实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组织协调包括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善后处理组: 由新区社会建设局牵头,事故主管单位、公共事业局、社保分局、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事发地办事处、事故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遇难人员善后、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赔付工伤保险、做好受灾人员的救助救济工作。

  (9)新闻报道组:由新区安监局牵头,新区综合办和事发地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对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舆论引导。

  3.2.6处置措施

  由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事故类型、消防要求、个人防护条件、救援人员专业知识、应急器材、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现场处置需要现场专家进行专业指导,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包括:

  ①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②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③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④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⑤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⑥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⑦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3.2.7响应升级

  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指挥部参与应急处置的,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如果波及周边区域的,应以新区管委会的名义,协调周边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政府或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资源支持的,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或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的支持。

  3.2.8社会动员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管委会可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3.2.9信息发布

  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新区综合办(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直至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2.10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各部门上报情况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结束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并向新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新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3.3.2社会救助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新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工作。

  3.3.3保险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3.3.4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新区管委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新区应急委。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新区应急委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3.3.5恢复与重建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结合调查评估情况,新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新区以现役消防队伍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事发后,迅速到达现场,依法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强化公安、环境监测、医疗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等专业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事故处置单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充分发动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确保需要时能及时找到相应的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2经费保障

  发生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安排。

  4.3物资保障

  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事处有关部门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新区、办事处两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新区管委会或办事处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事后进行原物或经济回补。

  4.4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新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工矿商贸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做好应急状态下的人员疏运、物资运输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光明交警大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单位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治安保障

  光明公安分局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光明公安分局应当维护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保障。

  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相关人员。

  4.7人员防护保障

  各办事处、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室内室外临时避险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工矿商贸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装备,由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购买,或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发展和财政局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代表新区管委会直接调用。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市统一格式标准统计和汇总新区各单位应急物资信息数据,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社会建设局负责确定、协调使用和管理室内临时避险场所,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1科技支撑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无线指挥调度、图像监控、信息报告、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撑、视频会议和信息发布等。指挥系统可以和其他指挥系统合并使用。

  4.12法制保障

  在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由新区法制办提供法律依据并按程序办理。

  5、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现场演练、桌面推演、沙盘推演等。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工矿商贸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发生事故时迅速反应、正确有效处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5.2宣传教育

  新区、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5.3 培训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有关监管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应急管理能力。

  各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工矿商贸企业有关应急管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新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1日印发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