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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火灾事故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稿)

日期:2016年 03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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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新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框架指南》等有关应急预案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2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1.3.3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物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3.4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及时、准确、有效、主动发布火灾事故权威信息

  1.4 适用范围

  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本预案适用在新区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火灾(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1 一般火灾(IV级)事故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以辖区消防大队作为专业力量及医疗救护、供水、供电等相关基层单位协助就能够处置的火灾事故。以下情况属一般火灾事故:

  (1)有3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15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灾。

  (3)燃烧面积在500㎡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1.4.2 较大火灾(Ⅲ级)事故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力量及应急指挥部到场处置火灾事故。以下情况属较大火灾事故:

  (1)有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30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火警等。

  1.4.3 重大(Ⅱ级)火灾事故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等后果,需要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处置机构,市、新区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火灾事故。以下情况属重大火灾事故:

  (1)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5000㎡以内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3000㎡以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火警。

  1.4.4 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新区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等后果,需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处置机构,由省、市、新区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火灾事故。以下情况属重大火灾事故:

  (1)有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5000㎡以上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警。

  对于一般火灾事故,由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内部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于较大火灾事故,由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到场实施处置;对于重大火灾事故,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参加市级指挥部,实施统一处置;对于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参加省、市级指挥部,实施统一处置。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光明新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光明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光明新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办事处、企业应急队伍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根据市和新区相关文件规定,设立光明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新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主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光明公安分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成员单位由新区综合办、光明公安分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社会建设局、公共事业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安监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交警大队,公明、光明办事处组成。各成员单位须指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光明公安分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有关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火灾事故应急资源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较大以上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有关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重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火灾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主导或配合上级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光明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光明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防火监管大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为陈新贤。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统筹新区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新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落实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各类火灾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3)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火灾事故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建立火灾事故监测预警体系。

  (5)建立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6)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火灾事故的研究工作。

  (7)组织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8)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9)承办新区应急委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2.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综合办:负责搜集、整理、上报相关信息,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2)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组织火灾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掌握新区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培训,对划管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和消防验收,组织一般火灾事故和协助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进行火灾统计;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火灾隐患和其它问题,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救工作和救援工作,积极疏散、营救被困人员,抢救财产,控制、扑救火灾,进行火场清理。

  (4)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火灾事故的各项费用。

  (5)经济服务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电源切断,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修复或恢复用电,为救援行动提供电力保障。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6)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受灾人员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7)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火灾现场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8)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及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负责对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供水管网加压和事故现场损坏管网的修复,确保供水不间断。

  (9)城市管理局:指导协调办事处执法队,清理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用铁皮、竹木、石棉瓦等简易材料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为灭火、救援工作开辟通道。

  (10)安监局:负责工业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1)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突发危险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危险物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组织力量优先运送事件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

  (12)光明交警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13)公明、光明办事处:负责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理,协助新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14)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应急工作责任人,协助办事处开展火灾事故信息报送、人员救护、社会动员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1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以及各成员单位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现场副指挥官由综合办分管应急的副主任、光明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分管负责人以及公明、光明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l)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实施交通管制或其它强制性措施。

  (2)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3)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4)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2.3.3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由光明公安分局牵头,新区综合办、安监局、属地办事处、涉事单位参加,负责记录火灾事故的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做好火灾处置工作。

  (2)灭火抢险组:由光明公安消防大队牵头,以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派出的增援力量为主,其他专职消防队、义务或兼职消防队为辅,组织开展灭火抢险、搜救人员工作。

  (3)技术指导组:光明公安分局牵头,由新区安监局、新区城市建设局及涉事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4)现场警戒组:光明公安分局牵头,属地办事处、光明交警大队、涉事单位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公共事业局牵头,新区人民医院、新区中心医院、属地办事处、新区义工联参加,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进行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6)后勤保障组:属地办事处牵头,新区综合办、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光明公安分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组:光明公安分局、属地办事处牵头,新区社会建设局、事故责任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8)信息新闻组:光明公安分局牵头,新区综合办、光明公安消防大队、新区安监局、新区公共事业局、属地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火灾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光明公安分局牵头,新区纪检监察局、新区安监局、属地办事处、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4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消防安全、危化品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火灾事故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中长期火灾事故影响评价及事件调查等提供技术咨询。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新区安监局负责工业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2)光明公安分局负责掌握新区消防工作情况,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3)企业作为火灾事故风险的主体责任单位,通过加强火灾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4)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官兵的日常训练工作,做好灭火救援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3.1.2 监测和预警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新区的火灾事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根据火灾接报警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发展的趋势,根据火灾的危害程度、涉及的地域、影响范围不同,确定火灾级别并作出相应的预警及力量调派方案。

  预警监测内容主要有火灾接报警信息,发生火灾的季节、时令、气象信息,可能火灾的种类信息,各种灭火救援力量实力信息,新区重点火灾隐患单位、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等。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1事件初报 获悉火灾事故的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辖区消防部门、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经判定为一般火灾事故时,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辖区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信息给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经判定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辖区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3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故信息给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

  初报应当报告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起火原因、火灾发展态势、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过火面积、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3.2.1.2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处置进展情况。调查结果报告应包含处理火灾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火灾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2.2 先期处置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力量到达事发现场之前,事发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的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应组织所辖应急力量采取疏散人群、设立警戒线、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事态扩大;向事发地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3.2.3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火灾事故,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例》和《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的规定,应急指挥部应当启动相应急级别的响应。

  (1)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调出辖区中队、分队前往现场处置,由属地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救援等工作,医疗救护、供水、供电等部门视情到处协助处置。同时,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情况。

  (2)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调出下属两个中队、分队前往现场处置,根据现场周边水源情况,决定是否向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公安消防大队指挥中心视情通知属地办事处、派出所、医疗救护、供水、供电等部门协助处置,同时,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情况。

  (3)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调出下属中队、分队前往现场处置,向支队119指挥中心报告火场情况,并请求增援,向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调度相关联动单位前往现场协助处置,同时,向新区分管领导、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情况。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新区最高领导担任总指挥,新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执行工作部署,全力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调出下属中队、分队前往现场处置,向支队119指挥中心报告火场情况,并请求增援,支队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向总队请求增援,由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调度相关联动单位前往现场协助处置。同时,向新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并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经新区有关领导批准后,再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有关情况。

  3.2.4指挥与协调

  启动较大级别应急响应时,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行使指挥职能,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重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密切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响应升级

  为了更准确更全面反映火灾客观情况,加强第一出动力量,在上述分级响应标准基础之上,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响应级别的影响。由现场指挥官根据火灾事故所处不同环境因素或地域因素情况综合判断,并向119指挥中心申请火灾响应等级升为高一级别。升级要素具体为:

  (1)非常时期,非常环境发生的火灾事故(如新区举办的重大活动期间,重要部位发生规模较大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面广的;

  (2)交通要害部位发生规模较大的火灾事故(如地铁、铁路等发生火灾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面广的),需要涉及多个专业部门处置的;

  (3)有较多人员被困或伤亡的火灾(尤其是人员集中场所发生的火灾);

  (4)需要大面积疏散人员的化学危险品火灾;

  (5)敏感重要地区的火灾(尤其是社会影响面大、危害性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地区的火灾);

  (6)扑救难度特别大(如超过100米的高层楼宇发生规模较大的火灾)或仅依靠深圳的消防力量难以扑救的火灾;

  (7)其他应该升级处置的火灾事故。

  3. 2.5社会动员

  当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请新区管委会实施动员、征用工作。

  3. 2.6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

  (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和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火灾事故的信息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外发布,较大火灾事故的信息由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由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对外发布。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类别、起因、影响区域、人员伤亡和救援进展、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等。

  (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政府网站、官方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

  3.2.7应急结束

  当明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消防安全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3.3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1)检查火场,防止复燃。火灾扑灭后,光明消防大队、新区安监局、属地办事处应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消除余火。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失火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监护火场,办理交接。必要时,留下少数灭火力量进行监护。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将使用过的消防水源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归队后,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人员,恢复战备状态。

  (2)清理火场。卫生、安监、环保等部门和属地办事处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清理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因火灾事故事件导致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时,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社会建设局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购买生命财产责任险。火灾事故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理赔。

  3.3.4调查评估

  火灾事故结束后,光明公安分局会同安监局及相关单位组成技术专家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事件损失,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新区管委会。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1.1专业处置力量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召回副班、休班警力,保证投入灭火救援力量的补充和轮换;在公安消防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调动各专职消防队力量协助灭火救援;在新区消防灭火救援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报请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派消防力量实行跨区域紧急增援。

  4.1.2其他应急队伍保障 总指挥部根据情况调动解放军、武警、民兵及其他志愿者团体作为处置火灾事故的辅助力量。

  4.2 经费保障

  火灾事故发生时,从应急专项资金中快速拨付经费保障灭火救援;根据《消防法》,保障对消防队伍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使消防队伍灭火抢险救援能力与城市的发展相适应。

  4.3物资保障

  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平时应加强灭火救援物资储备,若在灭火救援中物资不足,应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及支队指挥中心报告,请求调拨物资。

  4.4 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事业局负责与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联系,火灾事故事件导致人员伤亡时,及时调度医疗机构救援。

  4.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建立辖区内的车辆数量、功能、分布、使用状态的数据库,并与相关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火灾事故时紧急调用。

  交警大队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机制,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配合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6 治安保障

  火灾事故时,新区公安分局依据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治安维护工作,警力向事发地集结,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秩序,包括:

  (1)依据现场指挥官的部署,快速确定人员疏散范围、疏散路线和疏散目的地,实施人员转移。

  (2)安排执勤任务,防止不法人员趁乱盗窃财物。

  4.7 人员防护保障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火灾事故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特点、严重度、可能涉及的范围、人员密集度等,提出受灾区域人员疏散方案,由公安分局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火灾事故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指挥、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1)火灾事故24小时报警电话为119或110。

  (2)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3)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公众信息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对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各贮备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对于发生影响较大或者难以控制的火灾事故时,社会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将辖区内已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方位告知指挥部办公室,以备紧急征用。

  4.11 科技支撑保障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环境、气象等相关单位,为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报请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派出灭火救援专家指导火灾的扑救。

  4.12 气象服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气象信息,以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4.13 政策保障

  在处置火灾事故过程中,新区管委会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通知,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4.14 其他应急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实际需要,可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障需求,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办事处联合开展跨办事处、跨部门的联合演练。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进行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信息报送准确性、现场处置效率、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

  5.2 宣传教育

  办事处、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应通过墙报、宣传册、公共讲座、街头咨询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火灾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众的火灾事故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5.3 培训

  安监、公安、消防及办事处等部门就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火灾事故应急的新法规、新技术、新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火灾事故安全意识和处置火灾事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对象是所有承担火灾事故应急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应急志愿者。

  5.4 责任与奖惩

  新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火灾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在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新区所属有关部门、办事处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所在部门或者上级有关应对火灾事故的决定、命令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3)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

  (5)火灾事故发生后采取违法手段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企业没有认真履行火灾事故应急主体责任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火灾事故保护条例》实施处罚。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当火灾事故应急管理的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修订后经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初审通过后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本预案由公安分局负责管理、修订、完善。

  6.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光明公安分局组织制定和解释。

  2016年2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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