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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16年 01月 19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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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与新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维护新区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正确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意见》、《深圳市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处置新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和人身、财产损失。

  1.3.2  以防为主。有效预防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预测预警;做足各项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1.3.3   依法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处理,要坚持法律原则,依法处置。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管是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行为。

  1.3.4   分级负责。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工作原则。

  1.3.5   准确定性。要依照政策和法律,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民族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运用统一战线的工作方式方法,坚持教育疏导,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要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和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要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依法惩处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

  1.3.6  快速到位。事件一旦发生,社区、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疏散群众,稳定情绪,缓和矛盾,控制局面,防止事件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要多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形成快速反应机制,多方协作,果断决策,把握先机,争取主动,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

  1.3.7  协同一致。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事件,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说服、劝导、疏散群众及收集信息的工作;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及属敌我性质的事件则坚决依法处置。

  1.3.8  严格宣传纪律。凡涉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执行党的宣传纪律,严格新闻报道的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审批责任。需要公开报道的事件,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影响。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可通过内部信息反映。

  1.3.9  加强防范。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4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1.4.1  一般(IV级)

  指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事态较为简单,参与人数5人以上、30人以下,涉及面较小,影响不大,在发生地即可有效控制的事件。

  1.4.2  较大(III级)

  指突然发生,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事态较为复杂,在一定辖区内引发少数民族、信教群众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参与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1.4.3  重大(II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参与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影响严重的紧急事件。

  1.4.4特别重大(I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集体上访、聚集、游行,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含1000人),影响重大的紧急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突发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1.5  适用范围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较大、重大和特大事件。

  适用范围:(1)因信仰习俗差异引发的事件;(2)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事件;(3)因民族宗教内部纠纷引发的事件;(4)因民事、治安问题引发的事件;(5)因宣传、执行政策不当引发的事件;(6)因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挑拨、煽动以及敌对势力破坏引发的事件;(7)因其他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事件。

  1.6 新区突发事件现状

  近几年,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区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不断增多。目前,新区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5.84万多人,宗教团体1个,宗教活动场所3处,各宗教活动场所均为租赁的临时场所,群众日益增长的宗教需求与滞后的场所建设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场所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部分涉及少数民族人员的小纠纷容易上升为民族问题,给当前的安全及维稳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做好民族宗教事件的预防与监控,提高该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对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是负责领导和处置新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工作。

  2.2应急指挥体系

  2.2.1  应急指挥部

  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社会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综合办分管应急的副主任、社会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公明、光明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综合办、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土地整备中心、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和公明、光明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

  2.督促指导有关责任部门自觉履行职责和承担管理责任;

  3.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工作;

  4.组织指挥各有关单位及时参与妥善处理因民族宗教引发的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5.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对启动和结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决策或者参与决策;

  6.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新区综合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2.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保障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各项工作经费,负责经费的核拨和监管工作。

  3.公共事业局:负责调配医院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援工作,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4.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土地整备中心负责辖区内经济服务、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土地权属等工作过程中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经济利益的突发事件。

  5.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负责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民事、治安、刑事案件,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制造事端而引发的事件,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等,视情况及时向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通报,需要协助处理的,统战、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积极协助。

  6.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建立辖区民族宗教纠纷检测网络,及时向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辖区民族宗教的动态;协助处置辖区内的一般、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开展辖区内重大、特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

  7.其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职责范围内妥善处理。

  2.2.2  指挥部办公室

  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社会建设局统侨科,办公室主任由新区社会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统侨科科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完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新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新区指挥部的决定及下达的各项任务,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3.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向市委统战部、新区管委会报告情况;

  4.接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新区指挥部的指示调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事件处理;

  5.与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

  6.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新区指挥部报告,并将新区指挥部的指示传达给各单位;

  7.依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等实际情况,为新区指挥部提供民族宗教政策支持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开展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从可能发生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多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做好完善应急体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加强协调沟通等工作,减少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3.2监测

  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监测机构,负责健全成员单位之间的监测网络,促进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监测信息共享。相关成员单位须及时发现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并进行详细调查、登记、专项风险评估、形成分析报告,为及早治理风险和控制风险、保障社会安全提供决策支持。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Ⅳ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

  Ⅲ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3.3.2预警信息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通报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的地区。

  Ⅲ级以上预警信息:由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新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发布。

  3.3.3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3.4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3.3.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3.3.6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处置情况和专家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  信息报告与共享

  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监测人员,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

  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同时向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属于一般等级的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30分钟内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以电话或书面形式简要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属于较大等级以上的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辖区外,应立即向新区综合办或可能影响到的辖区通报。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4.2  先期处置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地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在1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给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3  应急响应

  3.4.3.1 Ⅳ级应急响应

  1.事发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 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IV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3. 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Ⅳ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4.预案启动后,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指挥协调、制定应急方案等应急处置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4.3.2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工作经指挥部研判确定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由新区应急委进行统一指挥与部署,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4.4 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协调有关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新区综合办。

  4.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和指示。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事发地办事处在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区内社会稳定。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区有关部门在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4.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由新区社会建设局局长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综合办分管应急的副主任、社会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公明、光明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及时收集、掌握、反馈现场信息情况和提供现场新闻材料。

  5、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3.4.6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按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人员搜救、医疗救护、风险源控制、交通管制、设备和场所管制、基础设施抢修、市场秩序维护、治安维护、社会影响面控制等相应措施。

  3.4.7 响应升级

  当一般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难以控制,呈现蔓延、扩大、恶化趋势时,新区处置民族宗教事件指挥部应当及时报请新区应急委,同时上报市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响应升级。

  3.4.8 社会动员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及时动员和依靠民族宗教团体和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

  3.4.9 信息发布

  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主管单位、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经指挥部办公室统稿,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规范的渠道和口径统一报道和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动态和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3.4.10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3.5.2 社会救助

  应急结束后,由新区社会建设局、事发地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

  3.5.3调查评估

  3.5.3.1调查机构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由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民族宗教事件的调查主体为:

  1.Ⅳ级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由指挥部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Ⅲ级及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由上级应急机构牵头进行调查。

  3.5.3.2 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3.5.3.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

  1.发生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结果等

  5.总结事件的主要处置经验、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等。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平时要不断加强各自应急救援、抢险队伍的各项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能随时承担应急救援、

  抢险任务。

  4.2经费保障

  新区、办事处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核拨应急工作经费,坚持做到随用随补充。

  4.3物资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日常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等,并定时检查确保物资数量、性能、分布状况等。

  4.4医疗卫生保障

  依托新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由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保障,主要负责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医护人员的调配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病)员的转移抢救。

  4.5交通运输保障

  参与民族宗教突发群体事件应急的公安部门,应视情况开通专用“绿色通道”,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障条件。交通、卫生及有关部门,应准备应急的车辆及设备,保证处置工作的需要。

  4.6治安保障

  新区公安部门制定相应治安应急预案,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规划、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7 人员防护保障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参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进出现场的管理程序。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无线和有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及时更新通讯录,确保通讯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民族宗教的应急处置工作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以及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时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1 气象服务保障

  新区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应对事故的需要,提供事发地区的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4.12 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各相关单位不定期开展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新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各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负责民族宗教领域综合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5.2宣传教育

  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海报、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让公众掌握应对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3培训

  新区民族宗教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救援专业队伍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加强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4责任与奖惩

  光明新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参加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移送纪检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制定,并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工作中总结的经验、教训进行修订与更新,使之不断完善。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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