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功能齐全、责任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能力,完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联动工作机制,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光明新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员工集体上访、罢工、游行、示威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三条 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遵循以下四个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基本目标是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最大限度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管理,依法规范。依法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科学决策体系,采取先进的预测、预警报告和应急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水平。
(三)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
(四)分级处置,迅速高效。在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办事处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精心组织,靠前指挥,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调配、协调、联合有关单位迅速有效处理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第四条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按照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人数、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事态非常复杂,对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劳资纠纷。
(二)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内,事态复杂,已经引发群体性上访、罢工、拦截区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他严重事件的劳资纠纷。
(三)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内,事态比较复杂,已经引发群体性上访、罢工及其他严重事件的劳资纠纷。
(四)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内,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和危害,并未引发群体性上访及其他严重事件的劳资纠纷。
第五条 按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等四个等级。
(I级)特别重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事件已经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II级)重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较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IV级)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新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新区领导小组是新区处置突发劳资纠纷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新区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综合办公室、社会建设局、事发地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新区综合办公室、社会建设局、组织人事局、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公共事业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宝安区法院公明法庭,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新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
2.督促指导有关责任部门自觉履行职责和承担管理责任;
3.做好一般、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助、指导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指挥各有关单位及时参与妥善处理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5.根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对启动和结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决策或者参与决策;
6.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社会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新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向市、新区政府报告情况;
2.接受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责任单位,并根据新区领导小组的指示调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事件处理;
3.与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4.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新区领导小组报告,并将新区领导小组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5.研究和整理事件处置情况有关材料,及时向上级反馈。
(三)新区社会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依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等实际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为新区领导小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提供劳动管理政策、法律咨询及专家意见;
4.在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执行新区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最大限度减轻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5.开展劳资纠纷处理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2.建立辖区劳资纠纷的监测网络,及时向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和新区劳动部门报告辖区劳资纠纷的动态;
3.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辖区内的一般、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4.开展辖区内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5.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基层应急工作;
6.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
第七条 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组织体系框架。
(一)应急处置分工。
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办事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办事处牵头,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社会建设局劳动关系科给予必要的指导。
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新区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二)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由社会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官,社会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和事发地办事处分管劳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任现场副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新区社会建设局劳动关系科、办事处劳动管理办、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在政策和法律方面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实施、指导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立应急行动方案。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启动以下6个应急工作组。
1. 综合协调组。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牵头,新区社会建设局劳动关系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和事发地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调处工作等。
2.治安控制组。由光明公安分局分管领导牵头,分局治安大队及辖区派出所和办事处相关部门参与,负责事发现场和厂区的治安,防止经营者欠薪逃匿及厂方财物被哄抢、被盗,对煽动闹事的组织者、为首分子及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财产保全组。由事发地法庭负责对逃匿、停业的厂方资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保全。
4.交通疏导组。由光明交通运输局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等单位参与,负责维持事发现场的交通秩序,疏导车辆,保持道路交通畅顺。
5.医疗救护组。由公共事业局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公共事业局卫生科和事发地医院参与,负责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及时救治伤员。
6.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办事处负责人牵头,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在事件处理期间负责解决工人的食宿问题,并做好工人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7.物资供应组。由发展和财政局分管副局长牵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新区突发劳资纠纷事件应急资金的预算和管理;负责采购、调拨急需的物资;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8.事件调查处理组。根据事发企业类型分别由劳动、社保、工商、建设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牵头,联合法院、公安分局、工会、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依法对事件立案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结案善后等工作。
9. 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组。由综合办公室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主任牵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做好突发劳资纠纷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工作组应根据需要,调动相关资源,完成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劳资纠纷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第八条 劳资纠纷的监测。
(一)新区社会建设局劳动关系科要建立健全劳资纠纷监测体系,要完善信息化、网格化监察管理制度,指导、协助、监督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劳资纠纷群测群防网络,有效地形成覆盖全区的劳资纠纷监测网络。
(二)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劳资纠纷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劳资关系等级评价制度,对重点企业进行巡查,发现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苗头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
第九条 预警机制。
(一)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预警研究工作,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号,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职责向领导小组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分析结果。
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领导小组、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有关办事处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旦发现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告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条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各办事处应及时将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动态信息报告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
属于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在事发30分钟内向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主要情况;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响应程序。
(一)先期处置机制。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办事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启动以劳动、社保、公安部门及辖区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初步判定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
(二)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办事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将事件情况向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派人赶赴现场,配合、协助办事处做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办事处应将处置结果报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
4.在处置过程中,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办事处报送的初步判断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情况,应快速作出综合分析。对确定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新区领导小组、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三)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处置机制,并立即向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
2.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新区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由新区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决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在新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办事处负责牵头,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社会建设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办事处应将处置结果报新区领导小组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
5.在处置过程中,对判定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新区领导小组、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四)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向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
2.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新区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由新区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决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应急工作。
3.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劳动部门应将处置结果报告新区领导小组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
第十二条 应急结束。
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毕后,办事处劳资纠纷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毕后,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办事处劳资纠纷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毕后,新区领导小组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调查处理组对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立案调查和结案善后等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和总结。
各办事处应对一般、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发原因、处置经过、经验教训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发原因、处置经过、经验教训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新区领导小组。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在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指挥、信息报送、处置过程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新区政府和各级应急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对因报告不及时、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执行不坚决等行为而影响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的,应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办事处要参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结合辖区情况,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予以公布。
办事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处置的工作责任和工作内容,保证做到出现劳资纠纷能及时高效处理,发生劳资纠纷后要及时报告;要有详细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要明确负责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临时办公场所等。
第十八条 办事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报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2〕111号)停止执行。
2013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