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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日期:2015年 12月 0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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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光明新区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处理分级负责暂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事件主管部门和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3.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发布,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1.3.4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防范水平;不断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4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

  根据《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等级。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新区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

  1.4.1  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Ⅳ)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Ⅲ)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4.2  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Ⅱ)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4.3  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4.4  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5适用范围

  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并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的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的相关规定处理。

  1.6突发性地质灾害现状

  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崩塌,辖区大部分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地貌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随着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将更加严峻。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和实施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委)是负责应急处置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是新区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较大突发事件;负责制定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新区各职能部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先期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2应急指挥体系

  2.2.1光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新区应急委下设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之一。总指挥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综合办副主任、公明办事处副主任、光明办事处副主任和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分管地质灾害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社会建设局,公共事业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公安分局,光明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公明、光明办事处,光明供电局。

  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制定和完善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新区各方面力量处置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指导办事处处置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为市级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根据灾情对启动和结束应急预案进行决策;开展新区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整合各项应急资源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开展辖区内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建立新区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2光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光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地质与数据科主要负责人担任。

  光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查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和上报灾情;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办事处编制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重大隐患点应急预案;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

  2.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2.3.1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3.2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在新区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协助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一般级别)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较大级别)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和结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专家意见。

  2.2.3.3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突发性地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保障,制定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项目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2.3.4经济服务局:负责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2.2.3.5社会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情况下协调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及遇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2.2.3.6公共事业局:负责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2.2.3.7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抢修被突发性地质灾害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2.2.3.8城市管理局:负责配合城市建设局进行工程抢险。

  2.2.3.9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和救灾物资等。

  2.2.3.10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协助开展人员搜救和应急避难场所管制。

  2.2.3.11光明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2.2.3.12光明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2.3.13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日常巡查工作;建立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及时向新区综合办、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前兆和发生变化情况;组织指挥处置辖区内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及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疏散和安置;提供新区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导社区工作站开展基层应急;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培训和宣传。

  2.2.3.14光明供电局:负责配合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地实施人身、电网和设备的救援工作,及时控制灾害引发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规模,降低事故影响。

  2.2.3.15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所有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2.2.4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公明、光明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街道办事处一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突发事件。

  2.2.5专家机构

  利用市规划国土委现有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在需要时选派专家库专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划定危险范围,提供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依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参加光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根据光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奖励、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

  3.1.2  监测

  3.1.2.1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光明新区自然因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以及引发责任人不明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对本部门调查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专业巡查或实施专业监测,指导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统计汇总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办事处报送的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监测情况,统筹建立覆盖新区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对有关部门和办事处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1.2.2新区城市建设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区本行业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做好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周边、水库和河道岸边、城市道路、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巡查和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和管理单位加强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监测,向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报送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监测情况。

  3.1.2.3各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日常巡查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制度,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工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落实日常巡查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巡查记录,向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报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情况

  3.1.3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3.1.3.1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4级(蓝色)24小时内发灾可能较小,3级(黄色)24小时内发灾可能性较大,2级(橙色)24小时内发灾可能性大,1级(红色)24小时内发灾可能性很大。

  3.1.3.2预警信息发布

  4级(蓝色)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不对公众发布,1级(红色)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3级(黄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气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当在收到市气象部门提供的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

  市规划国土部门决定发布预警级、警报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通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三防部门和预报预警所在区政府。

  3.1.3.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根据目前降雨情况,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条件,现对全市/××区(新区)/××区(新区)、××区(新区)等发布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气象因素致上述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高/很高,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各项防御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与市气象局2013年4月22日9时25分联合发布,有效时间至2013年4月23日9时25分(时间段是虚拟的)。

  3.1.3.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发布方式包括短信、传真、深圳电视台、电台、市气象局公众网站、市规划国土委门户网站。

  3.1.3.5预警响应措施

  接到预警信息后,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新区城市建设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接到3级(黄色)地质灾害预警时,应有工作人员值班和值班领导24小时值班,督促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和监测,发现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接到2级(橙色)地质灾害预警时,应有工作人员和值班领导、单位负责人24小时值班,督促开展全天候地质灾害巡查和监测,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处理,随时准备启动办事处和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接到1级(红色)地质灾害预警时,应有工作人员和值班领导、单位负责人24小时值班,并开展全天候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外,还应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险情,划出危险区和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受威胁群众和财产的转移、安置工作,根据情况适时启动办事处和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3.6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各部门密切关注市规划国土委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的气象预警,其预警会根据降雨量调整预警级别、范围和期限。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有效期为24小时,预警有效期满自动解除。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光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监测人员,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110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和所在地办事处报告。其他部门或者社区工作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

  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2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各方面力量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本辖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社区工作站、事件主管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安置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办事处应按规定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动态和处置情况。

  3.2.3应急响应

  根据先期处置对灾害级别的判断,根据分级响应原则进行应急响应。

  3.2.3.1无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一般(Ⅳ)级别)应急处置

  事发地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办事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事发30分钟内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报告事件主要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出具专家意见。

  处置工作结束后,办事处应在24小时内将处置结果书面报告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协助办事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3.2有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较大(Ⅲ)级别)应急处置

  当有人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同时在10分钟内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后30分钟内将事件基本情况书面报告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接报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分管地质灾害副主任,根据分管地质灾害副主任指示,下达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报告及时报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在24小时内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

  3.2.3.3中型(Ⅱ级)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事发地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10分钟内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在10分钟内分别向新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对地质灾害情况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后,立即将灾情向市规划国土委报告,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同时向新区应急委、市应急办报告,报请启动市应急指挥机构和《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先期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制定先期处置方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应急指挥权上交后,继续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灾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将调查处置结果书面报告市应急办。

  3.2.4.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新区应急委、光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1启动无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一般(Ⅳ)级别)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办事处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必要的支持。

  3.2.4.2启动有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较大(Ⅲ)级别)应急响应时,在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由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光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协调有关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和指示;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事发地办事处在光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光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区内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区有关部门在光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光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4.3启动中型(Ⅱ级)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时,由新区应急委配合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有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较大(Ⅲ)级别)应急响应时,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综合办副主任、公明办事处副主任、光明办事处副主任和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分管地质灾害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下达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掌握、反馈现场信息情况和提供现场新闻材料;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3.2.6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人员搜救、医疗救护、风险源控制、交通管制、设备和场所管制、基础设施抢修、市场秩序维护、治安维护、社会影响面控制等相应措施。

  3.2.7.响应升级

  3.2.7.1因突发性地质灾害次生或者衍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办事处应及时向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协调和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灾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辖区相关单位、驻深部队、武警部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2.7.2如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灾情涉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新区管委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统一协调新区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2.8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新区管委会,根据《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应急机构支持。

  3.2.9信息发布

  3.2.9.1信息发布要求

  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3.2.9.2信息发布机构

  当启动无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一般(Ⅳ)级别)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同步将情况报新区综合办;当启动有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较大(Ⅲ)级别)应急响应时,由新区综合办牵头组成新闻处置工作小组,开展新闻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中型(Ⅱ级)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时,由相关上级部门开展新闻应急处置工作。

  3.2.9.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3.2.9.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气象信息发布平台、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3.2.9.5应急结束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可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办事处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中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物质和劳务的征用补充。预防和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社会救助

  新区社会建设局、事发地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慈善单位、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保险

  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灾害处置后,社会建设局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调查评估

  3.3.4.1调查机构和要求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主体为:对无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一般(Ⅳ)级别)、有人员伤亡小型地质灾害(较大(Ⅲ)级别)由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新区管委会;中型及以上级别的地质灾害,由市应急办牵头进行调查。

  3.3.4.2总结评估报告内容

  发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灾害成因、影响范围、受灾对象、灾害发展趋势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结果等;总结事件的主要处置经验、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等。

  3.3.5恢复与重建

  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结合调查评估情况,新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与修复被破坏的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4.1.1综合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平时要不断加强应急救援、工程抢险队伍的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能随时承担应急救援、抢险任务。

  4.1.2应急救援

  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统筹各相关单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并协调各相关单位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确保应急抢险队伍出得动,联得上,及时到位。

  4.1.3应急专家

  利用市规划国土委现有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在需要时选派地质灾害专家库专家组成光明新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小组。确保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及时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进行应急调查、灾情分析和灾害发展趋势预测,为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专业依据。

  4.1.4应急志愿者

  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4.2经费保障

  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所需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新区财政预算。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积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

  事发地办事处预先支付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和中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资金,对于数额大、办事处无能力支付的,由新区管委会支付。中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资金由新区管委会预先支付。应急处置完成后,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非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其费用向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追讨。

  鼓励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新区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新区经济服务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各类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和产品储备,制定应急物资紧急调拨、配送方案,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各专业应急机构应做好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应急处置中和灾后重建中的物资充足、装备精良。

  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单位的应急物资。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新区单位应向新区应急委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响应赔偿。

  鼓励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质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事业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的分布以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4.5交通运输保障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同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路线顺畅。

  4.6治安保障

  光明公安分局要建立警力分布动态信息平台,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4.7人员防护保障

  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参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进出现场的管理程序。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所有参与应急的单位部门应重视通讯畅通与信息快速传递,建立和完善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为各应急单位提供多样化、高效率的通信方式,确保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网络通畅,和信息畅通。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性地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以及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新区城市建设局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或改造,规划足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避难场所,并提出建设和改造建议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避难场所应有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1科技支撑保障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2气象服务保障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必要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局部影响天气作业。

  4.13法制保障

  在突发地质灾害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新区相关部门按照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要求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各相关单位不定期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演练,新区应急办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新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各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地质灾害的综合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公明、光明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5.2宣传教育

  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海报、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宣传教育,让公众掌握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3培训

  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有行政干部或志愿者参加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办事处亦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常识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5.4.1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4.2对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3对扰乱、妨碍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附则

  6.1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预案,并报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6.2预案管理

  6.2.1预案修订

  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新区管委会审定:相关成员单位职能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各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6.2.2预案审定

  本预案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是新区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案体系中的综合预案,由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牵头制定和解释,原《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2015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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