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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大气污染应急措施实施方案

日期:2014年 12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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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2014〕14号)的要求,为有效落实《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光明新区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实施,特制定《光明新区大气污染应急措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实施方案”)。

  一、 总则

  (一) 制定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2014〕14号)、《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光明新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三) 大气污染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市应急预案的分级方法,将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分别为:

  Ⅲ级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时,启动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四)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1.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市应急预案根据各区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源分布情况将深圳市划分为西部区和中东部区2个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光明新区属西部区。

  2.分区执行要求。

  根据市应急预案,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强制性措施全市执行;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分区执行原则,依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分区实施。新区按照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区域执行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 领导机构

  设立光明新区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新区分管领导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城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新区综合办、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光明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二) 工作机构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新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启动或解除通知后,按照程序启动或解除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对新区相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的督查工作,并向新区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三、运行机制

  (一)应急措施启动决策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的应急措施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

  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的措施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

  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的措施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审议并报送新区管委会主任决定启动。

  (二)应急措施实施

  新区各相关部门在新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措施时,立即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本实施方案,并向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新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三)应急措施解除决策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的应急措施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解除。

  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的措施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解除。

  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的措施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审议并报送新区管委会主任决定解除。

  (四)应急措施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新区应急指挥部要求通过应急指挥中心平台发布应急措施启动、具体应急措施、应急措施解除等信息。

  四、大气污染具体应急措施

  根据市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新区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应急措施。

  (一)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措施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组织开展对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工作,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加强道路保洁,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城市管理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二)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组织开展对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工作,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废气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城市建设局负责)。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Ⅱ级预警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责令停用(城市建设局负责)。

  除重大工程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对工地周边及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城市管理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城市管理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未规范有机废气排污口或无后处理设施的,停产或停业(城市建设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三)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组织开展对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工作,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废气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废气污染排放(城市建设局负责)。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I级预警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责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污染燃料的锅炉停用(城市建设局负责)。

  新区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以上(城市管理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城市管理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停产或停业(城市建设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新区施工工地停止油漆喷涂和粉刷作业(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二)加强应急措施机制建设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制定部门的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根据污染减排应急工作要求,制定并及时更新需开展污染减排应急工作的单位名录;提前做好开展污染减排应急工作单位的告知工作,要求做好生产、施工等应急计划;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达机制,确保大气污染应急措施及时有效传达。

  (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违法排污的执法力度,切实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减排措施。

  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交警大队等负责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禁行、限行工作。

  综合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本实施方案相关工作的宣传。

  (四)落实经费保障

  新区财政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五)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以检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监督考核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本实施方案规定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在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加大对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的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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