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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日期:2013年 04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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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光明新区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1.3.1 传染病疫情。光明新区成立以来建设速度快速发展,人口急剧膨胀,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传染病疾病暴发和传播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

  1.3.2 重大职业中毒。光明新区电子信息产业是主要支柱产业,印刷业和建筑装修行业发达,制鞋、化工等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生产过程中部分岗位使用的含毒有机溶剂还没有更理想的替代品,存在部分有机溶剂包装没有警示标识或化学成分不明(只有代号),生产场所和工人的防护措施不落实,大量外来劳务工自我防护意识差,流动性大等隐患,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可能性将无法避免。

  1.4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光明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2.1 事件类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1例以上肺鼠疫或腺鼠疫病例;

  (2)发现1例以上霍乱病例;

  (3)发现1例以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4)发现1例以上疑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发现1例以上疑似肺炭疽病例;

  (6)发现新传染病患者;发现国内尚未发生但境外已经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已经消灭或消除的传染病在辖区重新流行;

  (7)辖区乙类、丙类传染病水平1周内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8)辖区内2周内,有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病症的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3例以上;周边地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辖区;

  (9)医源性感染事件或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10)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11)食品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受事故伤害30人以上;发生涉外、涉港澳台的5人以上受到伤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12)一次疑似食物中毒10-99人;学校、幼儿园一次疑似食物中毒5-99人;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疑似食物中毒5-99人;涉外、涉港澳台人员疑似食物中毒5-99人;

  (13)发生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事件;

  (1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2人;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9人。

  (15)高温中暑死亡1人以上;1个区范围内24小时内中暑30人以上。

  2.2 事件分类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3 分级标准

  2.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发生跨国、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8)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2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类)

  新区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在1个街道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办事处。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新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新区以外周边地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新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街道,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2个以外的街道。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新区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发生肺鼠疫、败血症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街道范围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街道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街道。

  (3)霍乱在一个街道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或新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街道范围内,乙、丙类传染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街道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务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事件。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8)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新区发生以下一种情况,并且事态未能有效控制的。

  (1)腺鼠疫在一个街道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街道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公共事业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计委、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深圳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新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突发公共的领导机构。

  3.1.2 成立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新区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副主任担任组长,公共事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局、光明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管光明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共事业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职能部门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共事业局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可调动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时参与处置工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医疗救护和疾病防制2个基本应急工作组,各职能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医疗救护组:由公共事业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事发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确定救护医疗,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疾病防制组: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有关科室及办事处职能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新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3.2 有关部门职责

  3.2.1 新区综合办(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3.2.2 公共事业局

  3.2.2.1 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项预案;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2.2.2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2.2.3 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3.2.2.4 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2.5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3.2.3 发展和财政局

  3.2.3.1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应急物资专项经费。

  3.2.3.2 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负责保持基本生活物资(含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物价稳定。

  3.2.4 经济服务局

  3.2.4.1 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3.2.4.2 事故发生后,按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开展处理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5 城市建设局

  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组织监测周边环境有毒物质污染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3.2.6 光明公安分局

  协助市卫人委、公共事业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故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7 市市场监管局光明分局

  接报后,负责现场控制和食品安全行政调查。做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工作,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摊档依法进行查处。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食品,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有照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3.2.8 光明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人员进行交通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公共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2.9 公明、光明办事处

  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3.2.10 若出现食品环节、药品监管、交通等职能管辖问题,由新区公共事业局提请新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宝安区有关职能部门寻求支持。    

  4 预测和预警

  4.1 监测

  公共事业局负责建立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办事处、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各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还应于2小时内寄送出报告卡。

  各办事处、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应的职能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和上级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上报市卫人委,接到报告后,由市卫人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公共事业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按规定报告新区管委会和市卫人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附后)。

  4.3 预警

  公共事业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序、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请示新区管理委员会后,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5.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办事处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共事业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新区管委会和市卫人委报告。

  5.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新区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新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新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深圳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卫生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深圳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防“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公共事业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准备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卫人委。

  6.2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公共事业局提请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应急处理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6.4 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新区管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计委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公共事业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公共事业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合理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 经费保障

  发展和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7.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共事业局组建应对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医疗救治、食物中毒医疗救治、职业中毒医疗救治、灾害事故医疗救治、应急医疗救援等5个医疗救治专家组和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防控、职业中毒防控、食物中毒卫生处置、公共场所与饮用水污染事故处置、灾害事故疾病防控、生物恐怖事件防控等11个专家组。其中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队成员94名,应急专家组成员50名。

  各办事处根据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队伍。

  7.3 技术储备

  7.3.1 信息系统

  公共事业局组织建立健全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办事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2 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公共事业局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新区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筹考虑。

  7.5 科研和国际交流

  各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论断方法、论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各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 培训

  公共事业局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习

  各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 则

  9.1 预案制定和更新

  公共事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论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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