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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1年 03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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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光管办〔2008〕118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积极应对新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应急救援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尊重科学、及时高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受伤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 分类与分级

  1.5.1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潜在危险性分为四类

  (1)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重要部件断裂、倒塌、故障引起的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挤压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2)普通介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3)介质为易燃易爆或火灾危险程度为甲类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泄漏、爆炸事故。

  (4)介质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泄漏、爆炸事故。

  1.5.2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五级

  (1)一般事故: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3)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4)特大事故: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新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具体是:总指挥由安全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新区安委办主任和工委管委办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新区各办、各中心、驻区各单位和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办。

  其职责是: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各应急专业队伍和使用单位实施救援行动,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负责紧急调用事故救援所需要的人员、物资、设备、场所,救援行动结束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组织宣传报道,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处理情况准确公布于众;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援救工作。

  2.1.2应急组织框架与职责

  为了有效地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立以下应急救援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工委管委办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经发办安全监督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应专业应急机构和事发地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2)事故救援组。由经发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和事发地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检测特种设备危害程度,监测事故的危害区域,适时提出救援建议;做好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现场抢险作业。

  (3)医疗救护组。由社会事务办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社会事务办文化卫生科、事发地医院和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故现场设立医疗救护站,对伤员进行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向医院转送;对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为现场指挥员提供医疗咨询。

  (4)治安维护和公众疏散组。由光明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牵头,分局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和事发地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警戒,引导公众有秩序地撤至安置区;维护撤离区内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和国家财产免受危害;维护安置区域内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人心;控制嫌疑人员。

  (5)交通管制组。由建管办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建管办交通运输科、事发地交警中队或交管所参与。主要职责是对危害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阻止事故区外的公众及无关车辆进入,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内的人员和车辆,及时疏散交通阻塞。

  (6)环境处理组。由建管办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牵头,建管办环保水务科,社会事务办文化卫生科和事发地办事处以及专家组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特种设备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7)救援专家组。由经发办安监督科牵头,组织专家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咨询,对事故危险性分析、救援能力评估,给指挥部进行事故救援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8)新闻报道组。由工委管委办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主任牵头,工委管委办宣传督查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经发办安全监察科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发布以及统筹协调事发地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基本信息等工作。

  (9)物资保障组。由经发办分管贸易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经发办经贸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事发地办事处参与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10)事故调查组。由新区安委办主任牵头,经发办安全监督科、纪检监察办(需要时)、光明公安分局、事件主管单位和专家组参与。主要职责: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11)善后处理组。由新区社会事务办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社会事务办民政统侨科、人力资源办群团科(工会)、相关保险公司、事发地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接待、安抚伤亡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监测与报告

  3.1.1 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各办事处通过建立健全接警制度,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及时接收和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3.1.2 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各专业应急机构、各办事处应做好预案的检测工作,认真执行新区关于加强政务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对安全生产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3 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动态信息报告制度。属于一般事故,事发单位应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属于严重以上事故,事发单位应在1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经发办安全监督科报告,1小时内将具体情况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经发办安全监督科书面报告。

  3.2 预警

  3.2.1 特征设备事故所在地的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旦掌握特征设备事故征兆或发生特征设备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2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3.2.2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分别报告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3.2.3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新区值班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总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光明公安分局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新区部队或武警中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3.2.4 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处置。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办事处启动相关预案协助事故单位处置。

  4.1.2 较大事故由事发地办事处会同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及应急救援专业组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并组织事故调查。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启动本预案。

  4.1.3 重大以上事故根据《深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新区管委会领导,由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各成员单位责任人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同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启动市级专项预案。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事故发生地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5分钟内启动办事处级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先期处置机制。15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特大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分别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或事件主管单位报告。

  4.2.2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对事发单位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大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在15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

  4.2.3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在最短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4.3 扩大应急

  4.3.1 因特种设备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更加严重的事故,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及时向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市应急救援委员会报告。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和市应急救援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4.3.2 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直接指挥,并做好前期处置。

  4.4 紧急处置

  4.4.1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4.2 接到事故报告后,现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作。现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4.4.3 应急救援专业组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指挥协调事故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处置特种设备危险源及相关设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4.4 专家组迅速判断事故性质、类型,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处置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4.5 治安救助组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火灾、危化品泄漏次生事故要及时指导公众实施隐蔽或引导公众有秩序地撤至安置区,疏散群众。

  4.4.6 医疗救助组要开展现场救护,对伤员进行分类和院前急救处理,并及时向医院转送;对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为现场指挥员提供医疗咨询。

  4.4.7 工程抢险组对特种设备倒塌、爆炸等造成的建筑物、公用设施破坏等险情进行评估、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组织抢救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4.4.8 交通运输组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4.4.9 环境处理组。对介质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泄漏、爆炸安全事故要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4.4.10 介质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泄漏、爆炸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建议启动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4.4.11 介质为易燃易爆或火灾危险度为甲类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泄漏、爆炸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指挥消防部门启动相关预案。

  4.4.12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制定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13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处理完毕后新区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于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 后勤处置

  5.1 善后处理

  宣告应急工作结束后,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办事处应及时指导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做好卫生防疫等环境处理以及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要及时做好安置现场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社会救济工作,同时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造成的综合损失情况。

  5.3 调查和总结

  5.3.1 事故调查组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援助需求等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送新区管委会,并按要求上报。

  5.3.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新区安委办。

  5.3.3 新区管委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拒绝执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统筹规划,建立应急信息系统以及应急信息采集制度。新区质监部门牵头采集特种设备事故通信信息,制定通讯录,确保现场指挥通信畅通。

  6.1.2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期间,新区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区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讯正常运作,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规划新区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新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全区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6.2.2 新区经发办安全监督科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人员、资金等储备资源,配备新区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现场指挥的装备。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新区经发办安全监督科负责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保持稳定、长效联系方式,保持技术储备和应急支持。

  6.3.2 新区经发办安全监督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测机制,加强有关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新区经发办安全监督科要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特种设备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企业特种设备的使用流程和注意事项,了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程序,掌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基本技能和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 培训

  新区经发办安全监督科负责指导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培训相关事宜。

  新区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新区有关部门和各办事的应急培训,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管理知识、国家和广东省及深圳市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披露、危机及应急过程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应急处理主要程序。

  各应急处理组的参与部门要把特种设备管理课程列入培训内容,加强对领导、行政人员的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参与应急处理组的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管理知识、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应急布置和职责、相关应急程序、应急指挥技能、报告程序和方式、住处管理要求等。

  现场救援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部署和职责、主要应急设备的使用、抢险救助技能、各种应急部署执行要还应等。

7.3 演习

  新区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定期组织演习。要通过演习,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应急处理组应要据需要定期组织专项演习,以便持续提高应急能力。

  演习策划负责人应在演习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演习过程中收集和整理的应急救援相关资料,向新区安委办报送演习总结报告。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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