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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11年 03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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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光管办〔2008〕120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贯彻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光明新区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和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新区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特)大燃气、建筑物质量、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5)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6)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光明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新区安委办主任(经济发展办主任)和工委管委办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新区各办、各中心、驻区各单位和各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组织专家顾问组,为重(特)大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紧急调用在本行政区域内事故所需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等工作。

  (5)开展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通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通稿须经新区工委管委办审核并报总指挥同意,方可向公众发布。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办,由经济发展办分管领导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体系框架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事故级别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成立9个基本应急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相关应急组。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组的参与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工委管委办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牵头,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经发办安全监督科、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主要职责: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动态,上传下达指挥部的指令,协调指挥各专业应急机构、相关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抢险组:由经发办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建管办建设科、交通运输科、环保水务科,事发地办事处和供水供电部门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保障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

  (3)技术指导组:由经发办安全监督科牵头,安全专家组、环保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灾情分析监控、制定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和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等。

  (4)治安维护组:由光明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分局治安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和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

  (5)医疗救护组:由社会事务办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牵头。文化卫生科、事发地医院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新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牵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事发地办事处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新区社会事务办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社会事务办民政统侨科、人力资源办群团科(工会)、相关保险公司、事发地办事处和事故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接待、安抚伤亡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8)新闻报道组:由新区工委管委办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主任牵头,工委管委办宣传督查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和事发地办事处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新区安委办主任牵头,经发办安全监督科、光明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办(需要时)、事件主管单位和专家组参与。主要职责: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3 应急组织职责

  2.3.1 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工委管委办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

  ①传达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②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做好应急准备和开展救援工作;

  ③协调事故发生办事处,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相关专业组做好人员、物资疏散工作;

  ⑤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

  ⑥监督检查各单位、各办事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⑦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宣传督查科:

  协助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事故处理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负责协调事故的有关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指定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通报危机信息和救援情况。

  (2)经济发展办

  经贸(旅游)科:①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等工作;②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③配合供电部门开展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④协调供电部门提供处置供、用电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⑤负责旅游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⑥负责提供旅游行业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⑦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农林管理科:①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组织工作;②负责过火森林面积、事故损失的统计上报工作;③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安监监督科:①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相关资料;②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顾问组,为处置危化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持;④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⑤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3)社会事务办

  财政科: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资金,专门用作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各种突发事件经费,节余滚存。

  民政统侨科:①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②组织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接受社会捐赠,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文化卫生科:①负责重(特)大事故中受伤人员应急救护以及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②负责提供处置重(特)大职业病中毒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③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④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4)城市建设和管理办

  建设科:①负责燃气、建筑物质量、建筑施工安全方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②负责提供处置燃气、建筑物质量、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重(特)大事故的技术支持;③负责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④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环保水务科:①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现场环境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范围;②负责污染物的处置;③负责处置重(特)大事故环境污染的技术支持;④负责水务及三防方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⑤督导供水部门开展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⑥负责提供水务及三防方面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⑦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交通运输科:①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及时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②负责危化品运输、客运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③负责提供处置危化品运输、客运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④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5)各办事处

  ①制定街道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和修订;

  ②负责协助企业对一般事故的救援工作;

  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重大以上事故的前期处置、人员疏散、物资调用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④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⑤负责承担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下达的抢险和救援任务,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治安及稳定;

  ⑥负责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开展救援工作。

  (6)光明公安分局

  ①负责各类重(特)大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现场处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②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③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④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⑤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7)交警部门

  ①负责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结案;

  ②负责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事故现场及周边主要道路的交通管制;

  ③负责提供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技术支持;

  ④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7)光明国土房产分局

  ①负责辖区重(特)大矿山事故、地质灾害事故的现场处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②负责提供处置矿山、地质灾害方面重(特)大事故的技术支持;

  ③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8)消防大队

  ①负责各类重(特)大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现场处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相关事故调查。

  (9)供电部门

  ①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②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0)供水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用水调度,维护正常供、用水。

  (11)电信部门

  负责事故现场通信安全,确保通信畅通。

3 预测与预警

  3.1 事故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事故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未造成死亡,未达到较大标准,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死亡1至2人,或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已达到(Ⅱ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并存在持续状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 新区各监管部门、各办事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做好预案的检测工作,认真执行新区关于加强政务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对安全生产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 信息报告。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应急机构应建立健全接警制度,通过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公布报警电话、完善监测网络途径,及时接收和收集辖区内有关报警信息。

  3.2.3 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应急机构应建立安全事故动态信息报告制度。属于一般(Ⅳ级)安全事故,负责处置专业机构或办事处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报告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安委办, 2小时内将详情书面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安委办。属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负责处置专业机构或办事处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0分钟内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安委办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新区安委办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3.3 预警

  3.3.1 安全事故所在地的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旦掌握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122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3.3.2 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应急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与分析制度,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情况等事项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根据事态发展咨询专家意见,提出一般处置、启动相应预案的建议。

  3.3.3 预警信息通常由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发布。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事故已经来临,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在逐步扩大。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3.3.4 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应急机构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

4 分级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应急机构负责处置一般安全事故、较大级别以上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社区管理站负责基层警情的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4.1.2 新区安委会负责较大级别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重(特)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由新区安委办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市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安全事故发生地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办事处、公安、卫生及事故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灾、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同时收集掌握现场动态信息,提出应急建议;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安全事故,应在事发10分钟内分别向新区安委会、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2.2 新区安委会对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属于较大级别的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作出综合分析和判断,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若事故发展迅速,事态难以控制,立即启动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 扩大应急

  因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直接指挥。

5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1 事故报告

  (1)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基本情况分别报告安委会和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2)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较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新区安委办通报情况,同时向新区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现场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光明公安分局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新区部队或武警中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5.2 现场保护

  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制定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 事故应急措施

  6.1.1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应急预案。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6.1.2 交通、电信、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损坏的道路、通信、水、电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1.3 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1.4 交警部门要维护现场及周边主干道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疏导。

  6.1.5 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6.1.6 交通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6.1.7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处理完毕后新区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1.8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6.2 应急救援结束

  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应急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宣告应急工作结束后,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办事处应及时指导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做好卫生防疫等环境处理以及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等工作。

  7.2 社会救助与保险

  7.2.1 善后处理组要及时做好安置现场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社会救济工作,同时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造成的综合损失情况。

  7.2.2 各保险机构依据合同给予及时理赔。

  7.3 调查和总结

  7.3.1 事故调查组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援助需求等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送新区管委会,并按要求上报。

  7.3.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新区安委办。

  7.3.3 新区管委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拒绝执行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新闻报道

  信息新闻组根据事故发生的态势和严重性及时召集新闻单位发布新闻信息,避免因个别媒体夸大报道造成社会恐慌。

8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1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设部门负责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8.2 应急队伍保障

  8.2.1 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各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事发后,迅速到达现场。武警中队、驻区部队各成立一支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协助抢险救灾工作。

  8.2.2 各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装备,定期不定期演练。

  8.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要制订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要配备各类救灾专用车辆,并建立车辆档案,以便随调随用。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8.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机构的资源分布,以及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建立的应急救援物资库储备至少要能保证100人使用的各类事故常用急救药品。

  8.5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要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等储备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新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新区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建立的应急救援物资库储备至少能保证100人使用的施救人员防护装备并及时更新。

  8.6 应急物资保障

  新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新区经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8.7 应急经费保障

  新区设立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救援专项资金。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新区财政部门启动救援资金,专款专用,并视灾害程度随时增加资金的投入。

  8.8 社会动员保障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故主管单位、办事处要制定安全事故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和动员前的必要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8.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部门要结合学校、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足够的安全事故人员避难场所,并提出建造和改造建议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民政部门负责避难场所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9 预案编制和培训演练

  9.1 预案编制

  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处理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处理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①现场保护;②维持秩序;③处置险情;④抢救伤员;⑤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备)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8)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9.2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1.1 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1.2 各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处置本辖区安全事故的应急子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预案制定工作。

  10.1.3 各类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和各办事处的应急子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总体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10.2 监督检查和奖惩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新区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和子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督促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

  各专业应急机构、各办事处根据预案要求,定期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10.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新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事故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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