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管办〔2008〕66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光明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 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2.2.1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市有关部门、新区管委会调度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 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 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2.4.1 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只需要事发地办事处调度辖区内有关部门,必要时由新区有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 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信息报告
3.1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要快速向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或管委会主管 卫生负责人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一般事件(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较大事件(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Ⅱ级和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常规静态信息定期报告。
3.2 报告内容按卫生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要求进行报告,重点应报告以下内容:
3.2.1 事件类型、地点、时间、伤亡人数、目前灾情疫情发展趋势;
3.2.2 伤员的伤情,现场急救措施及投入医疗救治资源的情况;
3.2.3 现场急救的困难和需要增援的人员、需补充的药品、器材和物资;
3.2.4 伤员分流的数量、伤情、要求接收医院的准备和床位数等。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辖区医院作为医疗救援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按照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及时报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
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10分钟内向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立即组织医疗救护组前往事发现场,医疗救护组应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5 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成立光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5.1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新区社会事务办主任
副组长:新区社会事务办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公明办事处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光明办事处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
组 员:新区社会事务办文化卫生科科长、公明医院院长、光明医院院长、公明卫生监督所(预防保健所)所长、光明卫生监督所(预防保健所)所长、宝田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职责:
5.1.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宣布实施本预案;
5.1.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小组的成员及时到达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迅速开展现场急救工作;
5.1.3 迅速调集全区医疗救治资源,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的展开和后方医院的接收工作;
5.1.4 协调与新区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组织医疗药品、器材、物资的供应和保障;
5.1.5 向新区管委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人员伤亡和灾害发展趋势等情况。
5.2 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主任:新区社会事务办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公明办事处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光明办事处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
成员:新区社会事务办文化卫生科科长、公明医院院长、光明医院院长、公明卫生监督所(预防保健所)所长、光明卫生监督所(预防保健所)所长、宝田医院院长。
办公室职责:
5.2.1 负责全区日常医疗应急救治工作;
5.2.2 及时深入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现场,依据救治预案和领导小组的指令具体组织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5.2.3 做好现场医疗救治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5.2.4 做好现场医疗救治报告工作;
5.2.5 定期检查指导各急救网络医院应急救治的准备工作,完善各项医疗救治制度和实施方案。
6 应急救治工作方案
6.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做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
6.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6.3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治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也可以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6.4 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6.5 医疗救治网络的组成
6.5.1 以公明医院为龙头,全区各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网络体系;
6.5.2 医疗应急救治坚持就近原则,以事件现场为中心,形成三级救治队伍:
一级队伍:为就近的医疗机构。突发灾害事故发生后,就近区域医务人员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展开救治工作;
二级队伍:为临近区域的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救治的指令后,应快速到达现场;
三级队伍:为全区的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救治的指令后,迅速投入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救治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到现场救治指挥部报到,接受救治任务。
6.5.3 遇有大批伤员时,坚持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病情轻重缓急实施现场急救、早期治疗和专科治疗;
6.5.4 特大灾害事故时,领导小组依据灾情的性质和特点,指令有关医院组成救援小组(所)、手术队、重症复苏队等,奔赴现场急救。
6.6 全区各急救网络医院作为突发灾害事故危重病人的接收医院,依据院前应急救援和院内应急医疗急救预案不得拒诊、推诿或哄抢病人。
6.7 全区各急救网络医院的救护车,是突发灾害事故时现场医疗救援的基本力量,必须昼夜24小时应急值班,保持应急状态。
监护型救护车:用于急危重症伤员的现场和途中急救,车载医师、护士各2名,车载装备和药品完备,接到医疗救援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主动与指挥部取得联系。
普通救护车:车载装备和药品达标,用于一般伤员的处置和转运。
到达现场的救护车,要听从指挥部的指挥,在指定地点集合,依据分工迅速投入抢救。
车载药品、车载设备标准详见附件1-2。
7 现场急救方案
7.1 伤员的检伤和分类
遇有大批伤员时,为确保危重病人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连续有效的救护,现场救护必须坚持检伤和分类。
7.1.1 检伤分类:由受过分类训练、有检伤经验的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师和医疗管理人员组成,实施对成批伤员的检伤分类。
7.1.2 分类标准:按伤员出现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分为四类:
(1)重度 危及呼吸、循环、意识者,如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心窒颤动等;
(2)中度 伤情比重度要轻,只要短时间内得到及时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伤等;
(3)轻度 血压、呼吸、脑搏等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一般挫伤、擦伤;
(4)死亡 致死性伤害深昏迷、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心电图直线。
7.1.3 分类标志,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规定,用红、黄、绿、黑不同颜色分别代表重、中、轻、死亡四种不同伤情。伤员卡为5×3cm大小,置于伤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和采取相应措施。
7.2 现场急救原则和流程
7.2.1 优先原则:先脱离险境后抢救、先救命后对症、先治重伤后治轻伤、先救病人后处置尸体。对生存希望不大的濒死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7.2.2 现场急救流程:
火灾蔓延
房屋倒塌
快速脱离险境 弹药、化学品仓库爆炸
台风、地震现场
毒物泄漏
交通要道
迅速检伤分类(重、中、轻、死亡)
解除气道梗阻
现场复苏生命 口对口呼吸
胸外心脏按压
人工除颤
止血
高位颈椎骨折固定
终止致命的因素 抗休克
严重血气胸引流
呼吸困难插管
昏迷病人的救护
对外伤病人:包扎、固定、搬运
对症处理 对烧伤病人:创面的保护
吸氧、制动、止痛
维持生命、监护下送往后方医院
7.3 伤员的分流与后送原则
7.3.1 伤员的分流原则,伤员生命恢复和稳定后,按分流原则送往各接收医院。伤员分流转送的原则为:
三级综合性医院
重度损伤 现场急救、维持生命 专科医院
死亡
或二级医院
各街道医院
轻度损伤 一般处理
住所观察
死 亡 善后处理 遗体存放点
8 伤员转送分流原则图
7.3.2 伤员的后送原则
伤员后送必须以伤员的途中生命安全为前提。
(1)安全原则:下列伤员必须经过现场有效急救后,在医护人员监护下送往医院:外出血经有效的止血;休克得到有效纠正;脊柱骨折经过固定;呼吸道梗阻,呼吸困难或窒息有效解除、明显缓解;严重血气胸经初步处理。
(2)就近原则:按分流原则送病人到有救治能力的就近医院。
(3)持续原则:后送途中坚持连续监护和抢救、不得中断。
(4)交接原则:需向后送接收病人的医院提交完整的抢救记录。
7.4 善后处理
各急救网络医院的急救人员,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宣布紧急医疗救治工作结束后才能撤离,并继续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7.4.1 做好伤员院间转送和特殊急救物品的运送工作;
7.4.2 尸体处理:在核实死者姓名、年龄和死因后,根据区指挥部安排及时送往指定存放点;
7.4.3 遗物:现场病员遗留的物品,救护人员经清点后统一交有关部门人员处理;
7.4.4 完成救治任务的当天,由各医院将现场救治《伤病员情况表》汇总后,按报告制度书面上报领导小组。
8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新区社会事务办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9.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2 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9.3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新区管委会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9.4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5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10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新区和公明、光明办事处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11 培训和演练
11.1 培训
新区和公明、光明办事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业技能培训。
新区、街道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复合型应急救援人才;培养一批擅长危机管理和危机心理干预的专门人才。
11.2 演练
新区社会事务办要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要根据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类别开展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并完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提高协同处置、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的能力。
12 附 则
12.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新区社会事务办组织制定并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发布。各办事处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事处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12.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救护车车载药品标准
2.救护车车载医疗设备标准
主题词:光明新区△ 事件 医疗 应急 通知
抄送: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印25份)
附件1:
救护车车载药品标准
盐酸肾上腺素针 |
安痛定针 |
利血平 |
异丙肾上腺素针 |
20%甘露醇 |
来比林针 |
可拉明针 |
林格氏液 |
解磷定针 |
洛贝林针 |
5%碳酸氢钠 |
阿托品针 |
多巴胺针 |
50%葡萄糖注射液 |
654-2针 |
阿拉明针 |
5%葡萄糖注射液 |
10%葡萄糖酸钙针 |
立其丁针 |
0.9%生理盐水 |
颅痛定针 |
西地兰针 |
喘乐灵气雾剂 |
胃复安针 |
吗啡针 |
氨茶碱针 |
硝酸甘油片 |
杜冷丁针 |
硝酸甘油针 |
心痛定片 |
安定针 |
异搏定针 |
去痛片 |
鲁米那针 |
地塞米松针 |
立止血针 |
速尿针 |
氯丙嗪针 |
75%酒精 |
纳洛酮针 |
非那根针 |
2%碘伏 |
心律平针 |
垂体后叶素针 |
双氧水 |
利多卡因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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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救护车车载医疗设备标准
一、普通型救护车单元设备
车载无线对讲机 |
导尿包、导尿管 |
急救箱(包) |
胶 布 |
表式血压计 |
绷 带 |
听诊器 |
无菌敷料(大、中、小) |
体温计 |
一次性无菌手套 |
手电筒 |
一次性头皮针 |
环甲膜穿刺针 |
套管针 |
张力性气胸穿刺针 |
各种型号一次性注射器 |
气管插管设备1套 (导喉镜、电池、气管导管) |
一次性静脉输液器 |
开口器 |
三角巾 |
拉舌钳 |
清创包 |
给氧鼻导管(塞) |
烧伤包 |
牙 垫 |
防毒面罩 |
止血钳 |
简易产包 |
剪 刀 |
吸氧面罩 |
动、静脉止血带 |
呼吸球囊 |
砂轮片 |
氧气瓶 |
吸引器、吸引管 |
木夹板 |
颈 托 |
铲式担架 |
二、监护型救护车单元设备
在普通型救护车单元设备的基础上,增加下列监护抢救设备:
除颤起搏心电监护仪
呼吸机
移动式担架推床
快速血糖仪
心电图机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