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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2年 11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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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光明区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5月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市办法》生效实施,不仅从立法上弥补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的现状,也为我区《实施细则》的起草提供了制度依据。

  光明区辖区房屋总量达5.4万余栋,存在老旧危房存量多、类型多样以及历史遗留建筑情况复杂等客观因素,加之每年暴雨台风恶劣天气多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高度重视。为更好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市办法》相关职责内容进行明确,强化各相关行政主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部门以及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房屋安全管理的职责。因此,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意义重大。

  二、编制依据

  (一)《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附则六个章节,共四十三条。

  (一)第一章总则。《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房屋安全的管理内容以及房屋安全的管理原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实施细则》第五条至十二条明确了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街道执法机构、社区工作站、区网格办、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查违、城市更新部门等职责分工。其中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区主管部门、街道办应履行《市办法》中职责还应做好的工作,第五条明确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第七条明确了社区工作站房屋安全管理的职责,第八条明确了区网格办的职责,主要负责对网格员的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第九条明确了区教育、卫生健康、公共物业、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第十条、十一条明确了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查违、更新等部门的职责,第十二条根据各街道反映实际情况,增加了一种特殊情形房屋的房屋安全纳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四)第三章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实施细则》第十四至二十条明确了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方式及工作内容,其中重点明确了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内容、重点巡查范围、巡查分工、巡查频率巡查安全隐患处理等工作要求。因《市办法》已明确市主管部门即将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办法,故《实施细则》未对房屋安全排查工作进行拓展和明确。

  (五)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及隐患治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至三十二条明确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程序,明确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查勘、执法告知、检测鉴定、隐患治理依据与原则、铭牌警示与管理、督促治理等内容。

  (六)第五章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实施细则》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八条为明确了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情形、抢险救援情形、应急响应及先期处置措施、应急救援及应急总结等工作。 

  (七)第六章附则。《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为附则,规定《实施细则》的用语含义、解释主体、补充说明、有效期及明确了危险房屋的定义。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暂无实际使用人的,如何确认房屋安全责任人?

  答: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且房屋暂无实际使用人,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其纳入安全监管。

  问:房屋安全巡查中应重点巡查哪些房屋?

  答:房屋安全巡查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进行,重点巡查以下几类房屋:(一)未完成整治的危险房屋;(二)未完成整治的C类(包括C1、C2、C3类)建筑;(三)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房屋;(四)受周边地下施工、爆破施工影响的房屋;(五)正在进行加改扩建的建筑物;(六)人员密集的建筑物;(七)其他需重点巡查的房屋。

  问:房屋出现何种情形须进行检测鉴定?

  答:房屋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五)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结论为需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问:经过检测鉴定房屋存在结构隐患是否可以用于出租、经营?

  答: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排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转借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

  问:房屋装饰装修或改造时,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如何才能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一)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问: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怎么执行?

  答: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及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按《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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