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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年 01月 3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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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是什么?

  海绵城市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确立了工作目标。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2021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城市韧性。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等部委均在所印发文件中,对未来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要求有所提及,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中明确要求严格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是什么?

  编制本办法是巩固我区先发优势、擦亮海绵金字招牌。海绵城市是光明区生态样板城区建设的“金字招牌”,也是打造湾区现代水务治理典范区的重要一环。2016年,深圳市以光明凤凰城为试点区域成功申报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光明区以此为契机,以海绵城市理念统筹黑臭水体和内涝治理,积极探索形成一系列海绵城市工作机制和创新做法,成为全国海绵建设管理样板。2019年底,在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的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中,光明区助力深圳市取得全国第一名的好成绩。在“双区”驱动、“双改”示范的黄金发展期,光明区需进一步提炼、固化试点成功经验,以光明科学城建设为抓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系统化全域推动海绵城市由“国家试点”向“先行示范”迈进;是贯彻海绵立法精神,强化统筹协调监管。随着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过程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包括海绵城市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足,海绵化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不明晰等。对此,市水务局、市司法局于2022年7月印发了政府规章《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区政府成立区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订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于试点期间以区海绵办名义印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已失效且效力层级较低,对区相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缺乏约束力,仅依靠区海绵办强力协调管控的推进方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亟需结合光明区实际,在更高层次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是落实行政审批改革,优化部门协同机制。在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我市已全面取消施工图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审查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前期管控抓手逐渐弱化,对海绵城市落实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要求与导向,持续深化拓展光明区“集中度显示度、高质量高颜值”新内涵,实现海绵城市功能再优化、景观再丰富、理念再升级,亟需进一步凝聚区各部门及社会企业力量,将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城市发展与部门业务中,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由“项目管理”向“行为管控”升级,有效提升管理效能。

  三、《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保障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各相关单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区水务局根据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在总结六年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验和《深圳市光明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深光海绵办〔2017〕37号)、《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深光海绵办〔2019〕1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常态化推进海绵城市工作下各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参建社会企业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职责与行为管理。

  《管理办法》包含总则、部门职责、行为管控、考核管理、保护与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五条和一个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对《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海绵城市建设定义、工作开展原则、政府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区政府是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区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区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更高标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第二章部门职责,共十三条,主要是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全过程监管、资金保障、科普宣传等多方面明确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海绵城市常态化推进过程中的具体职责。

  (三)第三章行为管控,共五条,主要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的管控制度、管控流程、建设项目抽查范围、整改反馈、名单发布与抄告机制。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采用“一、二”级不良行为制度予以管控。区海绵办制定《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区水务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一、二”级不良行为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四)第四章考核管理,共两条,主要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年度任务分工制定实施与考核结果运用。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海绵城市年度工作任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名单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实绩考评由区海绵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评细则由区海绵办制定。

  (五)第五章保护与监督,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对海绵化设施的保护要求,以及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不良行为认定的社会监督。

  (六)第六章附则,共六条,主要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海绵化设施具体含义、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进行了说明,同时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修订机制,以及本办法的指引条款、解释单位、生效日期。

  (七)附件,主要是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单位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以及相应的认定标准。

  四、《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如何做好各部门协同、各专业融合?

  规划计划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在各层次、各类型规划中纳入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编制或者修改道路、绿地、水系、生态、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协同,编制海绵城市篇章,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资金保障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服务等有关资金需求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符合立项条件的,或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应当纳入项目前期费列支的,通过政府投资渠道保障,区财政局应当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

  项目策划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建筑工务署、区科学城开发建设署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所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落实海绵理念,并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海绵化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在所负责展览馆、学校、文化体育中心等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方案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鼓励、协调工业企业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要求。

  审批批复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依据法定规划、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等,列明该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除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要求未提交方案设计海绵城市专篇、自评价表、承诺书的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补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载明下一阶段建设项目的海绵化建设工作落实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环节,按照相关标准与规范,强化对区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充分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资金需求。

  过程监管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建筑工务署、区科学城开发建设署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职责通过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区海绵办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区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相关实施细则文件,各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与运行维护作出相关规定。

  五、《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如何创新行为管控制度?

  为填补以往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文件在社会管理层面的不足,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海绵立法精神,《管理办法》创新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管控制度,并规定了其管控方式、流程、整改反馈、名单发布与抄告机制等。

  管控流程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区水务局每季度随机抽查全区海绵城市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将不良行为纳入海绵城市建设“一、二”级不良行为预认定名单进行管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维护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由区水务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相关单位。

  整改反馈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维护等相关单位在收到海绵城市建设“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自收到整改情况报告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整改情况的复核,对整改到位的可以降低不良行为认定等级或取消不良行为认定。对整改不到位的二级不良行为,应当按照《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行为“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升级不良行为认定等级。

  名单发布与抄告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区水务局于每季度下1个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最新一期的“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名单(不含尚在整改期限内的不良行为)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并抄告至各有关单位;每季度一级不良行为认定名单,由区水务局依法向市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税务、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抄告。每季度二级不良行为认定名单,由区水务局向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抄告;抄告名单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将不良行为违法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予以落实。

  同时,为保障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管理办法》规定: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海绵城市年度工作任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二”级不良行为认定名单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

  六、《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对海绵化设施的保护有何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单位和个人确有需要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化设施的,应当向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及时对原海绵化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化设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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