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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日期:2018年 03月 09日    信息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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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形成合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风险分担,合作共赢,诚信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

  三、推广领域

  执行国家和省、市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结构的“强制”要求(如垃圾和污水处理)。同时根据PPP模式特点,结合新区实际,重点在农田水利、生态环保、停车设施、环卫管养、专类公园、垃圾处理、科信创新、医养结合、教育培训、文体产业等领域实施。

  四、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光明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依托发展和财政局现有事业单位( “PPP中心”)承接联席会议日常事务,新区建发集团作为新区PPP项目国有出资代表,确定日常工作机构;通过PPP实施方案中存量项目投资和增量项目PPP总投资之和划分PPP实施方案审批权限。

  五、基本流程

  (一)项目发起和识别。

  PPP项目可由政府和社会分别发起。其中,政府发起的PPP项目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以书面方式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社会发起的,由社会资本方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向实施机构推荐,实施机构认可的,应牵头编制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连同项目建议书一并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中心)负责组织PPP实施方案评审,并征求潜在社会资本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实施方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优化和评审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实施方案,报请联席会议按审批权限审定。经审定的PPP实施方案大纲,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在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中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准备和采购。

  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选取的采购方式,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并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公开发布。采购程序完成后报请联席会议审定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三)项目执行和移交

  项目实施机构会同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建设、运营、绩效考核和履约评价,并分担风险。同时,应按时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中心)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PPP项目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专题报告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议。

  PPP项目合作期满六个月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承接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方案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手续。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中心)负责采取动态论证财政承受能力的形式,严守PPP政府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

  六、其他

  《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上位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歧义或争议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PPP中心)负责协调解释;经协调解释仍有争议的,提请新区联席会议研究明确。

  通过引入优质PPP咨询、法律和金融顾问机构,建立PPP专家库,优先安排PPP项目建设用地,探索通过设立PPP基金、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保障新区PPP项目的顺利开展。

  七、解读部门和解读人

  解读部门:发展和财政局

  解读人:曾亮

  联系电话:8821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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