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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日期:2018年 02月 13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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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度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化,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出台了系列文件,要求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地方层面,深圳市国资委及深圳市其他区均已着手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工作。

  二、制度制订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本规定共六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涵盖新区对企业财务监督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等。要点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纳入预算范围,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的预算监管;二是扩大企业对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新增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内容

  在第八条规定,新区国有企业预算管理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资金预算、费用预算;新区国有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由年度预算报表、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其他相关材料构成:

  在第十八条规定,预算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直管企业预算由直管企业负责编制(包含所属企业的预算汇总),在每年第一季度报新区国资部门审核;所属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的各种预算,报直管企业审核。

  (二)扩大企业对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额度

  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单笔净资产损失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企业申请,由直管企业自行审定,并报新区国资部门备案;单笔净资产损失在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申请,直管企业审核,报新区审计部门、国资部门联合审定;单笔净资产损失在500万以上,由直管企业申请,新区审计部门、国资部门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二)解读人:邹惠通;

  (三)联系方式:23406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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