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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明新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日期:2018年 01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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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理解《光明新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做如下解读:

  1.《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步伐的不断加快,新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数量日益增多,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制度进行规范,许多拆除工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拆除工程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和扬尘、噪声等污染,对周边居民和城市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仅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也有损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形象。

  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涉及到施工安全、污染防控和废弃物处理等多个方面,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这些规定分布在多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中,较为散乱,缺乏系统性的衔接。二是现有的规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界定不够清晰,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三是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亟需加强。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中产生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并出台一个针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

  2.《细则》规范的对象包括哪些房屋拆除活动?

  《细则》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包括:一是经市、新区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二是经市、新区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三是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危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四是经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确认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五是其它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需要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

  3.《细则》对拆除工程承包主体有哪些要求?

  经过近几年来对拆除工程及其建筑废弃物处理情况的调研分析,针对当前拆除项目施工单位、综合利用企业之间配合、协调、管理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我市拆除工程主要是采用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分离模式,拆除施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利益实现的方式与综合利用企业相反,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按照有利于废弃物分类和综合处理利用的步骤进行拆除施工,大幅增加综合利用成本,经常出现两家企业之间推诿扯皮的情形,不仅影响项目进度,还增加了安全风险。

  为此,《细则》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明确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拆除工程。提高综合利用企业在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地位,有效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4.关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与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一体化备案的说明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但缺乏备案实施细则,我区未开展该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为落实我区房屋拆除及其综合利用监管职责,《细则》要求拆除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与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一体化备案,未经备案,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如《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与《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的材料有重复时,可不重复提交,以减轻申请人负担。

  5.关于城市更新项目主体申办拆除工程备案要求

  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要求“强化建筑物拆除监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因此,在《细则》中,将该监管协议作为城市更新类拆除工程主体申办拆除工程备案的材料之一。

  6.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解读人:李敏

  联系电话:2369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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