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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解读

日期:2017年 05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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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标准及程序是什么?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三)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

  (四)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租房补贴按季度发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程序: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合格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统一进行核查、公示,审核合格的,提请市财政部门拨付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且其人才证书有效;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仅有一套商品住房;

  (四)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国家级、地方级和后备级)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部分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程序: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合格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统一进行核查、公示,审核合格的,提请市财政部门拨付购房补贴。

  领军人才领取住房补贴后需注意哪些情形?

  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或证书到期的,暂停发放住房补贴;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或人才期末评估合格的,可申请继续发放住房补贴剩余部分。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起10年内,限制转让其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领军人才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时,如何界定其是否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

  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领军人才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时,对其人才认定证书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市住房保障部门如何审核领军人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公安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各区政府,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领军人才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如何处理?

  (一)领军人才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社会保险、户籍、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领军人才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1、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2、被刑事处罚的。

  已申请或正在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新办法出台后如何衔接?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新旧政策按照以下规定衔接: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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