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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

日期:2017年 05月 03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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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新区社会和谐稳定,及时、妥善地处理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规范新区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光明新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

  问:《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2010年7月新区根据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市区两级信访大厅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设立了信访稳定备用金,用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影响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为满足司法救助工作需要,新区政法办根据中央政法委等中央和国家部门于2014年11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指导意见,并参照市相关文件,制定出台了《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5章17条,包括总则,使用范围及标准,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监督检查及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

  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司法救助资金概念,规定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资金使用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二)使用范围及标准

  明确了适用救助的情形,不适用救助的情形,司法救助资金支出标准。

  (三)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明确了申报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申报程序,审批金额和相应的审批权限,资金拨付程序及要求。

  (四)监督检查

  明确了新区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责任,并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五)附则

  明确《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5年,此前新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等。

  问:司法救助的原则、对象和标准?

  答:《办法》规定司法救助按照专款专用、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的原则进行。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受犯罪侵害等造成被害人等生活困难,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具体发放额度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依法律规定所获赔偿额、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救助对象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费用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问: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申报的主体及材料?

  答: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新区各政法单位,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包括:光明新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救助申请书、相关协议书、救助对象身份证明、裁判执行文书等相关案件材料、救助对象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其他与救助申请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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