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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备典型案例评析之十(补偿政策的前后变动所引发的问题)

日期:2016年 10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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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对征收补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不乏同一项目中前后期出现补偿政策调整的情形,该种调整是否具有普惠性和公共适用性,是否会损害同一项目中补偿政策的前后连贯性与公平性,这都是我们需要考量的内容。以下是一则具体案例。

  A办事处按照《B片区民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规定,开展某高新园区特定片区收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该片区的居民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从项目正式启动到基本全部签订补偿协议仅仅半年时间。但是,在该片区的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A办事处所在区政府于2010年6月25日印发了《C新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将高新产业园区的补偿政策从“人均20㎡”调整到“一户一栋”。这使得同一区域的补偿政策前后悬殊,引起同片区其他项目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业主的不满。A办事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妥善该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该区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了《B片区民居征收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于2012年3月22日印发。A办事处按照该处理方案对签订原协议的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维护了政府公平、公正的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案例评析:原则上,同一项目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是确定的,并且是经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形成的,非经特殊程序或特殊事由,不得进行调整,以此来保证整个项目补偿的连贯性与公平性。如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事宜达成补偿方案,期间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双方签订的协议就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协议双方签订协议后,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补偿和安置义务,被征收人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房屋腾出交给征收人,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续之所以进行补偿政策调整,是征收人单方考虑到同一区域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与方式已远远高于本项目的标准和方式,加之本项目已签约业主的现有居住状况恶劣,从发展本区域经济、改善区域群众生活水准的人文角度出发,区政府同意给予本项目被征收人与其他项目被征收人同等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此举属于征收人单方给予被征收人利益的措施,是赋权性质的,不是对原补偿协议的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并且具有消弭社会潜在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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