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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备典型案例评析之九(拆除被征收房屋时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6年 09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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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征收后期一般会涉及到对已补偿物业的拆除,如何确保拆除程序的合法,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或可能对被征收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通过一则具体案例来说明。

  某道路项目是A区重点公共基础建设项目,由A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作为本项目的拆迁人,并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该项目涉及被拆迁人王某房屋一栋,因拆迁双方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合意,拆迁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了行政裁决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查,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房屋拆迁补偿裁决书》。王某对上述裁决内容不符,先后向区人民法院和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定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违法。经两级法院审查,认为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保证了王某充分行使司法救济的权利后,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了司法强制拆除的申请。因王某案件在新旧征收制度交替之际,且最高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除案件颁发了新的指导意见。A区各部门并没有急功近利地对涉案房屋按照旧条例进行强制拆除,而是严格按照新规定,补充完善了协商、社会风险评估、安置期房的落实、准备相关法律文书等程序后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0月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因王某在法院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移交房屋的义务,拆迁人于2015年4月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并未出现王某暴力抗法或拆除单位违规行为。

  案例评析:房屋征收工作中,涉及到拆除房屋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征收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已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工作进度,要求专业拆除公司对已补偿移交的房屋进行拆除。二是征收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拆除。在得到法院的准予拆除的裁定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除。前一种情形中,征收部门在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后,违法拆除的可能性极低。后一种情形涉及司法强拆程序,并且极有可能与被征收人的救济程序相叠加,加上项目期限的制约,征收部门务必要确保整个拆除程序的合法性,切不可急功近利,在未完善法律程序后贸然启动强制拆除工作。

  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司法拆除过程中,相关单位在申请司法强拆前履行了相应的协商及告知义务,拆除过程做到了合法、合规,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从最高院公布的征收典型案例来看,即便是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否则会被法院判定拆除行为违法,更何况是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因此,王某房屋拆除案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可以作为A区今后司法强制拆除的一个典型案例,并对其他的案件做好示范和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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