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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释义

日期:2015年 09月 30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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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是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考核依据,其中包括六项基本条件和19项考核指标。

  基本条件是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各项必要条件,强化这部分的考核要求主要是包括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强调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包括节水观念及其相应的制度建设、机构建设、财政投入、统计管理、社会宣传、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等;二是为了建立以法制建设和其他各项制度建设为保障的节水型城市创建的长效机制,把节水型工作引向深入。

  19项考核指标分为基础管理指标、技术管理指标以及鼓励性指标。其中,基础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城市节水基础管理的情况,涵盖了规划、建设、设施运行、用水等环节和价格引导机制;技术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效;鼓励性指标主要考核城市在用水价格管理、水资源综合利用和节水投入3个方面。为实现规范考核,对各项技术管理指标和鼓励性指标均进行了量化处理。

  我市通过创建方案的实施,已在2010年底通过了国家节水型城市专家组的现场验收,获得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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