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光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光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决定》制定背景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明确要求,需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为更好落实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情况,区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08年5月16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审查。
二、《决定》出台目的
经开展全面清理工作,梳理出20件主要内容存在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对这些文件宣布废止。梳理出39件已过有效期限的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对这些文件公布失效。前述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决定》的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如下:《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光府规〔2021〕3号)等。
四、宣布废止、公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哪些情形?
(一)宣布废止的情形
1.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已废止或被宣布失效;
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
3.文件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且无法经过修改后适用;
4.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调整后的规定相冲突;
5. 文件内容与《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19〕2号)机构改革的精神不一致,且机构改革后现行有效的文件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予以废止;
6.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违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等严重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予以废止;
7.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二)公布失效的情形
文件所规定的适用期限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
五、宣布废止、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是什么?
《决定》涵盖了2008年5月16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因上述原因需宣布废止、公布失效的文件。
六、《决定》的实施时间?
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光明区司法局
解读人:王卫东
联系方式:0755-8821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