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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深光财书〔2023〕12号】

日期:2023年 06月 2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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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深圳市元佳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甲子塘社区甲子塘大道三巷2号203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9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凯弘文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7097号无名厂厂房1栋201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凤凰街道社区图书馆运营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MXX2023030807,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下称“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下称“采购人”)以及与投诉相关的供应商深圳市凯弘文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下称“凯弘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一

  1.基本情况

  凯弘公司涉嫌虚假响应,骗取中标。

  2.事实与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均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证明文件。根据中标结果显示,凯弘公司综合得分为97.43分,该两项得分接近满分。但经查询“信用深圳”,“信用中国”显示凯弘公司名下没有从业人员。《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从业人员人数。如果企业有从业人员,应为其缴纳社保,参保信息不应显示为“暂无信息”。凯弘公司在质疑过程中答复其公司选择“企业选择不公示”,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显示“暂无信息”,与凯弘公司陈述不符。因此,凯弘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涉嫌造假。

  (二)投诉事项二

  1.基本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涉嫌知法犯法,偏袒中标供应商。

  2.事实与依据

  投诉人已提供充足的证据,代理机构应当查验凯弘公司投标文件中所列“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的社保证明原件,而不应当仅以“我中心采纳原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复核意见”敷衍了事。

  (三)投诉请求

  1.请求依法查验凯弘公司投标文件中“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提供的社保证明原件。

  2.请求依法取消凯弘公司中标人资格。

  3.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称,关于投诉事项一,其收到质疑函后,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对凯弘公司的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材料进行复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凯弘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的社保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得分,原评审结果无误。

  关于投诉事项二,其收到质疑后,第一时间要求凯弘公司答复,对凯弘公司的补充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复核。

  被投诉人认为,其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法判断凯弘公司是否存在涉嫌虚假响应、骗取中标的行为,不存在偏袒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二)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称,其收到答复通知书后,两次书面要求凯弘公司提供本项目投标文件所列人员的社保证明原件。凯弘公司提供的材料,仅能体现凯弘公司投标文件中“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的其中一人(陈*)的社保材料,其余7人的社保材料均未体现。

  (三)凯弘公司答复

  凯弘公司称,关于投诉事项一,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信用深圳”或“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的公示信息不受其公司控制,其中“企业参保信息”显示为“暂无信息”,属于“信用深圳”或“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网站自行编辑发布的内容,不能证明其公司未缴纳社保。

  关于投诉事项二,其司提交的材料足以证明其依法缴纳社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四、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中要求“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为相关人员缴纳的开标前1个月(2023年2月)社保证明扫描件(补缴社保无效),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做无效投标处理,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罚”。凯弘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吴*、项目成员陈*等8人2023年2月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部分截图)。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向光明社保分局发函核实凯弘公司投标文件项目团队人员社保缴纳情况。根据2023年6月9日本机关收到光明社保分局的复函材料,凯弘公司投标团队成员7人均无深圳参保记录,其中凯弘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杜*、詹*等2人的社保电脑号无对应人员,吴*等5人的社保电脑号对应其他人员。项目成员陈*2023年4月开始在凯弘公司缴纳社保,2023年2月无社保缴纳记录,社保电脑号实为64***43,与凯弘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电脑号60***23不符。

  综上,凯弘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负责人吴*、项目成员林*等8人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投诉事项二未依法经过质疑。

  另,本机关因投诉处理需要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期间共计18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期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五、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1.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成立,由于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事项二。

  凯弘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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